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实施,此次公司法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规则,强调了股东的转股自由,更好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新《公司法》第84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说明: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改为转让应当向其他股东履行通知义务。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规则,强调了股东的转股自由,更好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明确了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书面通知的具体事项,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为转让股东履行通知义务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更好地保障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第8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条说明:本条对应原公司法第72条,无变动。主要规定法院强制转让公司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第86条第一款: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法条说明:新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中受让股东通知公司的义务和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的权利,明确了公司的登记义务,并赋予了转让人和受让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利于解决实践中股权转让后登记难的问题。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受让人可以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向公司主张权利,明确了股东名册作为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

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法条说明:新公司法规定了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规定了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不足时,转让人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配置将促使转让股东谨慎选择受让股东,进而督促股东诚实履行出资义务。

来源:法务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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