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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意删除微信记录,它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不要随意删除微信记录,它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嘉加集团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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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一种通讯工具,不仅广泛应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作为经营主体,会通过微信发出要约、确认承诺(合同成立的两个要件),在微信上购买物品、接受服务、转账交易等,会通过微信跟踪合同权利义务履行情况。



那么,一旦发生纠纷,

微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微信电子证据有哪些表现形式?

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怎样取证、存证、举证?

一起来看看吧


微信证据的6种表现形式


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聊天、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及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聊天、发表微信朋友圈及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和使用的各类表情


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聊天、朋友圈发布的语音及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聊天、发表微信朋友圈及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网络链接记录:包括聊天、发表微信朋友圈及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


6、支付转账记录:包括使用微信支付、红包、转账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微信证据的三大特性

其一,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形式要合法。微信证据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其二,真实性,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客观真实。


其三,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包括主体关联性和内容关联性。微信证据信息指向的相对方是案件当事人;微信证据内容能够证明涉案事实。




微信证据的取证、存证、举证


取证即收集证据


取证的程序、内容、方式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


1、微信记录形成时,尽快采用拍摄视频的方式取证。视频证据可以锁定证据形成的时间,具有完整性和连贯性。


2、应拍摄本人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的过程,证明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及持有微信记录的合法性。


3、登录后,查找对方账号并查看其个人信息,展示其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锁定对方的身份。可以借助手机实名制的特点,使用微信“添加朋友”功能,搜索手机号,将微信账号与手机号关联起来;还可以借助语音唯一性的特点,通过对方的语音将微信账号与身份关联起来。


4、拍摄过程应始于与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于该事项的聊天结束,不能中断,不能选择性的跳过部分信息。


5、拍摄时,自上而下缓慢拖动微信界面,遇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时,点击打开展示。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证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1、明确调取的证据内容。有关微信用户、公众号、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账户的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2、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微信聊天记录。


存证,即保存证据


自行取证过程缺乏监督,调取的证据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可以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保全的证据比一般证据的证明力高,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法院会确认其真实性。


1、对整个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不能单独对图片、表情进行保全。


2、语音单独作证据使用不充分,应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3、转载或制作的视频证明力通常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


4、将网络链接和打开后的文本文件一同保全。


5、对于微信金钱往来,应明确对方身份、转账用途并保留原始记录。调取转账交易记录操作:我—支付—钱包—账单—常见问题—下载账单—用做证明材料。


6、云端保存的证据证明力低于原始证据。


举证,即出示证据


1、举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始载体,包括储存微信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2、出示证据时,应当按照取证的过程进行展示。





撰稿:常盼

编辑:邱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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