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新冠疫情席卷上海,浦东、浦西分别自3月28日、4月1日开始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直至6月1日转为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两个月的封控管理,很多行业受冲击明显,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本专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房屋交接、续租、装修免租期等遇上疫情该如何应对做一些分析。
租赁期限届满,但因疫情管控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房屋,承租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不需要。疫情管控期间,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无法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出租方也无法进行房屋验收和交接,承租方可以免责。但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承租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出租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返还房屋。如果承租方依然不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则需承担延期返还房屋的违约责任和房屋实际占用费。
出租方因疫情管控措施无法按期向承租方交付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不需要。疫情管控期间,出租方交付不能,不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疫情管控措施结束后,出租方应尽快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交付。如果出租方依然迟迟不履行交付义务,承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疫情管控期间,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与承租方可暂缓办理续租手续。待疫情管控结束后,双方应积极协商,就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续租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就续租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办理退租手续,对原租赁合同期届满日至实际退租日的租金,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民法典》734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为不定期)。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享受的装修免租期与疫情管控期间重合的,是否有权要求延长装修免租期?
答:可以。装修免租期本质上是承租方在该期限内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而免于支付租金的权利,是出租方给予承租方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当装修免租期遭遇疫情,法院会根据上海高院2022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中关于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第二个基本原则,即“共担风险,利益平衡”,兼顾各方面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撰稿:常 盼
编辑:邱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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