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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7月1日起,继续对这些国家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7月1日起,继续对这些国家征收反倾销税 川泽汇观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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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布的规定一致。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所有欧盟公司

 43.0%

英国公司

所有英国公司

43.0%

韩国公司

株式会社POSCO

23.1%

其他韩国公司

103.1%

印度尼西亚公司

所有印度尼西亚公司

20.2%


根据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英国、未接受价格承诺的韩国公司和印度尼西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注:信息来源于“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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