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
江苏省常州市红梅新村40-1幢A座二层

拍卖时间:2023年6月12日10时至2023年6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
◆ 起拍价:168万元
◆ 保证金:20万元
◆ 增价幅度:0.8万元及其整数倍
房地产权证号:00754395-1;建筑面积:253.47平方米。
土地宗地号:常国用(2015)第3098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7.4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划拨;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
标的坐落:“金三角大厦”。
四至情况:东近金三角小商品一区,南近飞龙东路,西近飞龙东路,北近金三角食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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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周边公交线路有9路、10路、15路、60路、63路、255路、315路、316路、1211路、B23路、B2路、H1路等,距离轨道交通2号线三角场站约600米,交通较便捷。


标的所在区域公建配套设施较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善。
特别提示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3年6月29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法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账号:6228400037090767160),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逾期即视为悔拍。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法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执行法院: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21-53063193陈老师;18930123712龚老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48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26120000*83242。
请竞买人支付保证金时注意个人网银支付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