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8日,第45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统一了保证合同的从属性。我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担保,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该保证合同不因租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民法典》的规定对此有什么影响呢?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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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条对照表

新旧法条解读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突破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这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民法典》第682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突破。
从属性是担保合同的基本特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实践中,“独立担保”的有效性受到了很多争议和困惑,法院也不认可一般的保证合同独立于主合同。
对实践的影响
实践中,对于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即使在其担保合同中约定“独立担保”,也是无效的。如果发生纠纷,出租方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担保效果,还会因为其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对于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规避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前做好承租方的信用调查,取得有效的财产担保,才能更好的维护出租方的权益。
撰稿:常盼
编辑:邱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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