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领域中,对于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有两个概念,分别是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这两者看起来相似,但其实有很大区别,为避免大家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混淆,本期“合规嘉加”梳理和比较这两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质量保修期: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承担质量瑕疵保修责任的期限。我国法律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主要部位的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规定。
缺陷责任期:遵循《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质量保修期: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令[2019]714号)。

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缺陷责任期法律只规定了最长期限,没有最低期限;而质量保修期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缺陷责任期:期限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一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期限届满之后,承包人不再具有保修义务。
无论是缺陷责任期还是质量保修期,其存在的意义都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前者是发包方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而后者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对于大型工程,通常来讲质量保修期是长于缺陷责任期的。而在日常小项目工程中,常常将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等于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不过合同条款中用词应该准确,避免不必要的歧义。
来源:法务审计部
编辑:陶大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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