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买方。买卖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不仅影响到交付的成本,还会影响标的物的价格和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等。《民法典》确立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均以交付作为分界点,原则上交付前归卖方,交付后归买方,但双方也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交货方式须约定明确是卖方送货、买方提货还是代办托运;交货地点是买方仓库、工地、还是某港口等;明确运费由谁承担。分期交货的应当写明每次交货的数量;代办托运的应写清运输路线、交通工具,写清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货地点和运输的目的地应当写明具体地址,不宜写“买方处”、“上海”等范围大且模糊的字眼。
针对卖方,主要风险有收取货款的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方拖延验收的风险。
约定在买方付清全款前,卖方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尽可能让买方提货,买方提货时该风险转移至买方;委托承运人托运,途中风险由买方承担;购买相关保险,保险费计入货物成本。
约定较高的迟延付款违约金,给买方按时付款施加压力。
及时发送书面催讨函件,必要时发送律师函;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的保全措施。
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期限,并明确约定逾期验收,视同验收合格;明确约定验收方式、标准,容易产生验收争议的标的物,可约定委托中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能够凭样品买卖的,事先封存样品乃至办理样品公证。
尽量避免在未发货前付清全部货款,部分货款应在收货后支付。
可约定较高的迟延交货违约金;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保证条款。
及时发送书面催促交货函件,必要时发送律师函;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的保全措施。
产品质量标准约定明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约定明确;及时向卖方书面提出质量异议,有些质量问题需要及时办理公证;就产品质量不合格明确约定退货、更换、修理等处理方法,并约定较高的违约金。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也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专业单位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要求、进度、价格、风险责任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技术成果的归属等约定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1.技术要求应明确:技术要求是技术合同的核心条款,体现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作为合同的具体任务,技术要求应写明技术用途、技术条件、技术参数等,作为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也是检验合同履行状况的依据。必要时可以将技术要求单列经合同双方签署作为合同附件。
2.合同履行计划节点应明确:技术合同应该对技术工作进行合理分解,制定明确的履行计划,规定双方在各阶段应当完成的工作、达到的目标以及检验的方式,一般将合同款项的支付与合同履行计划的节点挂钩,确保双方互相制约,促进合同的履行。
3.价格条款应详尽:在约定合同价款时,应注意技术协助和指导的费用是否已经包含在内,并注意约定提供技术协助和指导的时间区分、地点及相关交通、住宿费用的承担和支付方式。还要注意分别计算技术性款项和非技术性款项(如设备购置费等),以便于在发生合同变更时能合理计算变更后的价款。
4.风险责任条款应明确:技术开发工作本身存在开发失败的风险,因科学技术水平导致的开发失败不属于违约,所发生的损失按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在合同中可以视具体项目情况约定风险由委托方、研究开发方中的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
5.验收标准应详细可行:对于有行业检测标准的,通常只需要明确适用的具体标准即可。但技术合同往往是创新性工作,难以按照通行标准检验合同标的,因此需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验收的标准、评判的机构等,以避免在验收环节发生争议。
6.技术成果归属应明确:技术成果是技术合同的重要产物,其价值有时可以远远大于合同报酬,对合同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包括申请专利权、使用权、转让权,按照规定,技术成果归属可以约定,无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则属于研究开发方所有。合同双方应结合项目实际,权衡利益得失,合理约定技术成果归属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具有设计金额大、项目程序复杂、技术质量要求较高的特点。
合同主体资质存在瑕疵。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主要体现在对合同主体资质的要求上。《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须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人资质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审核中应着重关注的问题,承包人不具备资质承接工程的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
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承接本建设项目的资质。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同时,还要注意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承包人资质是否持续有效。在联合承包的情况下,联合体的资质应当以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为准。
未明确开工日期确定方式。对合同约定的总工期日历天数,一般不会出现太大的争议,但如何确定开工日期的时间点、工期的迟延和顺延,则可能发生争议。
开工日期的起算点在实践中主要存在四种方式: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发包方或监理方发出的开工令上载明的日期、承包方实际动工日期。在合同审查时,需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开工日期以何为准。
工期迟延是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中应对此种情形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比如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返工等情形。
工期顺延是指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中应尽量详细列举各种工期顺延情形,同时明确发包方与承包人对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以及因工期顺延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的承担方式。
价款的计算方式、价款调整、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等问题约定不明,约定的价款是暂定价还是最终结算价未明晰,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对计价方式条款,需要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的计价方式,如,在确定是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或成本加酬金等方式。同时,还要明确计价基础,对合同价款的囊括范围进行明确约定。
对价款调整条款,需要特别注意对调整情形、调整方式、变更价款的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条款时,需注意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等是否合理可执行。此外,如工程重大、预付款金额较大时,发包人可以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供保函等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为暂定价的,应约定最终价的确定方式,如以发包人指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审价结果为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