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
(一)合规的概念
合规是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业规范的要求;企业合规,是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验收、预防和控制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对检察机关而言,企业合规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合规监管。
(二)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基本问题
第三方监管的人员构成、工作模式、费用支付、有效验收四大问题制约着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的运行效果,是该机制能否顺利运行的基本问题。
1.三类人员构成
第1类:检察机关邀请主管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
第2类:企业委托体制外的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环保师、审计师)。
第3类:检察机关委托体制外的专业人员、邀请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监管(体制外人员为主)。
(1)第1种模式有利于将合规监管与整改验收“合二为一”,但存在3点弊端:
首先,部分主管部门不具备合规监管的能力或不愿意进行合规监管。如企业污染环境,环保部门表示不可能24小时监管;企业串通投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示直接入黑名单禁业即可;企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示不具备数据合规监管能力。
虽然理论上主管部门是具备合规考察能力。因为执法处罚的逻辑就是在确定需要遵守规定(合规依据)前提下,核实企业是否遵守相应规定(合规与否)。如调查走私是核实是否遵守AEO认证;调查销售假冒伪劣是核实是否遵守相应国家标准;调查虚开是核实是否遵守会计准则。所以,上述情形体现出的更多是主管部门对合规激励的不认同。
此外,工商联、行业协会一般不具备监管的职能与专业。
其次,部分主管部门设置在地市级以上,设置在基层的主管部门没有职权处罚更没有能力合规监管。如国地税合并后虚开主管部门是地级市稽查部门;违法放贷的主管部门是地市级银监部门。类似情况还出现在海事、海关、海警、应急管理部门。即使上级联合出台文件,也很难保障基层案件的监管质量。
最后,主管部门习惯“重罚促成合规”而非“整改减轻处罚”。在主管部门是具备合规监管能力的情况下,一般也会选择前者而非后者。
(2)第2种模式优点在于专业人员有动力、有能力从事监管;不足之处是可能存在不当利益关联。同时存在两难情境,如监管中发现新的违规情形。若为了企业利益而隐瞒则可能受到行业协会的处罚;若报告主管部门则有违聘请主体的利益。
(3)第3种模式能克服前两种模式的不足,是目前可以采取的有效模式。体制外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印资质有能力进行监管,在接受检察机关委托情况下进行监管公信力更强;虽然主管部门只能偶尔进行合规监管,但若主管部门不参与监管就不可能实现合规的行政激励。实践中,主管部门在收到不起诉决定、缓刑判决后往往会独立作出降低企业资质等级、限制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吊销许可。此举反映出企业合规激励与行政激励尚缺有效衔接。故需要检察机关向行政主管部门传导合规激励,而第三方合规监管的客观性更能保障整改结果的有效性,检察机关才更有自信地向主管部门传导合规的激励效力。
2.企业合规法律监督第三方监管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监管人)与企业自主合规团队的区别
检察院委托的第三方监管人属于第三方监管人;企业自主委托的合规人 员人属于企业自主合规团队,包括内部招聘的合规人员、对外委托的合规人员。
(1)权力来源不同
企业合规法律监督源自检察权、企业自主合规源自企业自主经营权。
(2)法律效果不同
第三方监管人的作用是指导企业整改并监督整改;企业自主合规团队的目的帮助企业自主进行整改与合规建设;法律监督的目的是对企业对人不捕不诉,是检察机关对合规承诺的兑现;企业自主合规是企业自身在建立识别、防范与应对企业的未来的违法风险。
(3)关注重点不同
第三方监管人的关注重点在于刑法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必须要围绕刑法的目的进行,从刑法的角度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考量,并仅仅围绕刑法和配套的规定加以裁量。
企业自主合规的关注重点在于各种因素的动态平衡企业自主合规本身是企业完善治理体系的过程,但现代企业的治理并非划一条红线那么简单,必须要考虑各种因素,是综合考量的结果。诸如,企业的管理必须与员工的活力相平衡,企业的风险管理必须与企业的经营发展相平衡,企业的人员素质必须与用工成本相平衡。
3.第三方监管人工作模式
(1)指导的内容
帮助企业确定应遵守的规定(合规依据),以方便企业查摆问题、对照整改。
(2)监督的内容
在企业自主整改后,定期不定期检查涉案专项风险因素。既可抽查企业整改情况,也可独立要求企业提供材料进而自行检查。当发现存在管理漏洞立即要求建章立制,以次不断培育企业内部合规力量。
4.企业合规法律监督第三方监管人费用支付
存在2种模式:(1)企业将费用先行支付给工商联,由检察机关分批次申请后由工商联拨付第三方监管人员;(2)在工商联设立合规保障基金,由工商联从合规保障基金中先行垫付合规监管费用。待有效验收后,由企业转移支付工商联;若未有效验收,则由工商联支出费用。
5.验收方式
检察机关由于不具有专业知识无法自行验收,实践中需有效整合合规验收听证会、处罚听证会与诉前听证。检察机关在每个案件中都应邀请主管部门参加验收,落实“案卷排他”制度决定是否从宽处理。
二、美国合规不起诉的操作特点
(一)基本介绍
美国检察机关通过缓起诉(D.P.A.)、不起诉(N.P.A.)践行着第三方监管机制。最初是美国联邦检察机关在1992年所罗门证券公司违反证交法案中最早进行了第三方监管。经比较二者工作模式发现,中美检察机关在介入时间、合规激励深度、验收方式上存在不同。
1.介入时间:美国刑案侦查由检察官同步指导(检警协作型)。同时合规监管所适用的白领犯罪(政府官员或公司高管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故检察机关可以要求企业在第一时间实施第三方监管;我国检察机关第三方监管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受到办案周期与“案件-比”的约束较大。
2.合规激励深度:在美国,企业犯罪后建立了有效合规计划可减轻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如国家环保局(EPA)环境审计激励机制:当执法过程中的企业必须即刻披露、迅速地改正并防止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在环境审计报告公开前美国国家环保局会与企业协商均可接受的处罚内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公开内容,但仍保留进行全面或部分审计权力;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合规承诺激励机制:对违反出口管制法律的企业,可在建立有效合规体系的前提下减轻处罚;我国绝大多数主管部门尚无合规的行政激励。
3.验收方式:美国企业可自行聘请体制外专业团队参与整改,可委托第三方验收、交由主管部门验收、甚至不予验收(如20年内未发生违法处罚前提下);我国检察机关一般倾向于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三、企业合规对企业发展的意义
(一)企业合规是预防企业犯罪的重要途径
企业合规是法治社会背景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刑事领域的合规则是整个企业合规的基石。企业企业合规关注的刑事如何保障企业的内部运行同规范保持一致,从而在减少执法风险的同时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获得企业利益保护和社会利益保障的“双赢”。
(二)第三方监管是企业合规整改的重要保障
第三方监管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合规的刑事激励与行政激励,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实现有效监管。若无有效监管,检察机关无法从宽处罚,主管部门更不可能从宽处罚。
(三)第三方监管应由检察机关聘请或委托
检察机关聘请体制外专业人员、委托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监管(体制外人员为主),并由检察机关会同主管部门有效验收,是经实践证明的有效模式。部分主管部门虽然不在基层,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现场视频连线的方式邀请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也可以列席主管部门处罚听证会并发表从宽处罚意见。
(四)有效现有规定政策促成合规激励
行政处罚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方监管中若发现了新的违规因素,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企业向主管部门主动披露并监督企业整改。如税务整改过程中,在抽查会计资料时发现以往虚开普通发票的情形。待主管部门调查完毕后,检察机关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建议主管部门从宽处罚。
同时,检察机关还需尽可能汇总主管部门关于落实“六稳”“六保”文件,如税务部门“助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关于深入实施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的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通过检察意见书的形式与主管部门达成合规激励的共识,尽可能实现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五)第三方监管必需案件化办理
为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与强化对检察官进行自我保护,应将合规监管工作分为案件受理、调查初核、合规承诺、合规整改、评估处理5大环境,全程留痕并将材料归入检察卷备查。
(六)构建合规联盟
为实现将合规激励传导至主管部门,除个案引导外更好的做法是组建“党委领导、检察主导、工商联搭台、主管部门联动、企业、专业团队参与”的合规联盟,将第三方监管人“嫁接”到联盟中,更加科学地规范第三方监管、探索有效的通行的验收标准,并从企业合规逐步过渡到行业合规,从事中企业合规过渡到事前行业合规,最终实现主管部门的行政激励、实现事前预防性合规激励,同时将合规认证作为认定单位犯罪刑事立案的依据。当然,合规认证可以分批分层进行。比如第一次合规认证,可以持续六个月。期间执法抽查2次;第二次合规认证,可以持续12个月。期间执法抽查2次;第三次合规认证,可以持续18个月。期间执法抽查2次……此外,被第三方机制委员会合规认证了的企业,不仅能有限评先评优,更可以在面临“查扣冻”、“等值追缴及没收”,可以以持续合规认证作为抗辩理由,防止侦查机关干预经济纠纷。
提供:法律事务科
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编辑:程旭
监制:贾辉 杨利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