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均不可随意解除,但是“计划往往赶不上变化”,总会因客观或主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有效履行下去。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按一般程序解除合同时,解除权人首先应当通知对方,即以明确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另外,解除权人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内。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可见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一种除斥期间,它表明在行使期限内的解除权有效,超过行使期限的解除权归于消灭。

2、特别程序。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是双方都拥有的权利,但对于这个权利也需要有合法的理由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一般解除合同的行为才算是合法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如果涉及到损失过大,是可以协商来进行赔偿的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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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廉清
监制:贾 辉 杨利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