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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审核

合同审核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审核 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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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法律法规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以上条款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争议的高频的条款。涉及如下问题:

1,司法实践如何判断“低于”或“过分高于”损失?


法律中并未对如何判断“低于”或“过分高于”给出明确标准,一般均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守约方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

2, 违约金的限额是“合同标的30%”还是“造成损失的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律规定的过分高于是指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因此,在合同文本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按照合同总额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实践中可能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比如浦东法院(2024)沪0115民初42112号民事判决中,守约方主张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应付未付款项的10%。

   

二、 违约责任的“司法修改标准”:法院如何调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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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确定“造成损失”的基础事实


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违约方(主张调低):需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其通常难以掌握守约方的损失情况,故实践中常通过主张“约定计算标准畸高”来启动审查。


守约方(主张调高或维持):在违约方提出抗辩后,为反驳“过分高于”的主张,有责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


损失范围:法院认定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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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适用核心量化尺度——“30%规则”


黄金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为基准,在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时,予以适当减少。


关键点:这“30%”是判断“过分高于”的起点,而非最终调整线。即便超过30%,也并非必然调至30%以内,法院还需进行第三步的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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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进行“适当减少”


法院在决定具体调减幅度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是否已部分履行?履行比例越高,其过错相对越小。

2.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恶意违约还是因客观原因导致?过错越大,惩罚性越应被考虑。

3. 预期利益:合同的履行能为守约方带来何种可预见的商业利益?

4. 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与缔约地位:双方是否为专业商事主体?缔约时是否经过充分协商?格式条款接受方可能获得更多保护。

5. 是否具有担保属性:违约金是否针对特定核心义务(如按期付款),具有显著的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6. 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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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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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廉清

监制:李   鹏  杨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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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一座特大型现代化矿井,2007年5月12日正式投产。建设发展以来,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安康杯”优胜企业、全国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矿井、中国最美矿山、全国煤炭工业双十佳煤矿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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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一座特大型现代化矿井,2007年5月12日正式投产。建设发展以来,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安康杯”优胜企业、全国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矿井、中国最美矿山、全国煤炭工业双十佳煤矿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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