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中有:“子曰: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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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是指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将接触和产生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防止泄漏或被非法利用,而依法依规实施保护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案例1:违规使用微信传达涉密会议精神。2017年3月,某报社编务室人员任某在参加某涉密会议时,违规使用手机进行录音。会议结束后,任某将手机录音整理成会议记录,报总编室主任王某。王某在报社总编辑彭某的授意下,将会议记录上传到工作微信群。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分别给予任某、王某警告、记过处分,对彭某作出免职处理。
案例2:未及时将涉密会议材料交给机要人员。2015年5月至6月,某党政机关负责人王某在参加该省有关涉密会议结束后未返回单位,而是携带1份秘密级会议材料带回家,会议材料被家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他人。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3:阅批密件未按规范复制转发。某市维稳办收到上级机关的机密密码电报后,主任柯某未经发文机关同意,在阅批文件时擅自授意属下将该密码电报隐去原密级标识,翻印转发到全市11个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致使该文件外流,造成泄密。柯某受到严肃处理。
(案例转载于《保密工作》2018年第5期;图片转载于“长春公安宣传”微信公众号)
撰稿:张晓鸣
编辑:邱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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