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中国航空业进入高速发展期,飞机租赁业作为连接金融和航空实体经济重要桥梁在我国也得到了较快发展,近年的年复合增长率在50%以上。2013年,国务院出台专项意见旨在营造有利于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打造我国成为全球飞机租赁产业聚集地,得到租赁企业的积极响应。不少租赁公司通过在具有政策先发优势的自贸区和保税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谋求加速发展,但行业发展状况与意见中构想的全球飞机租赁重要聚集地仍存在不小差距。悉其原因,主要与以下政策障碍有关:
一、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我国现行飞机租赁业根据租赁标的物的不同类别适用于5.65%的营业税及附加或19.21%的增值税及附加,以及25%所得税,而国际上航空租赁较发达的爱尔兰仅征收12.5%的所得税,其它税负为零。不少国内租赁企业为此加大在爱尔兰等国际税收优惠地区设立SPV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力度,以增加税收筹划对利润的贡献度。这一曲线做法于个体企业不失为经营的良策,但税收和产业的双重流失却有悖国家构造产业聚集地的美好构想,从长远来看对我国飞机租赁业的开展不利。
二、集团合并纳税受限制。我国税法不允许同一集团下全部租赁主体合并纳税和不同主体盈亏互补,导致母公司和SPV之间以及SPV相互之间无法进行合并纳税和盈亏互抵,不仅增加了租赁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量,而且无法体现企业整体的经营情况。
三、资产折旧处理待改进。我国税法规定当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务折旧年限时,不允许按照最低税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资产折旧。这种资产折旧处理方式导致我国租赁企业税收负担显著高于国际同行。
为进一步发挥自贸区和保税区初步形成的租赁产业优势,建议:
一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在支持中西部发展政策中,国家已尝试了对鼓励类产业采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重点扶持产业采取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的政策。可借鉴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区内租赁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或者减半甚至免征,确实减轻租赁行业整体税负。
二是加强流转税政策的协调统一。目前,各自贸区、保税区的流转税优惠情况极不透明,各家企业的待遇也不尽一致。建议借鉴今年九月国家将天津东疆保税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向全国进行推广的做法,在流转税领域对各保税区、自贸区现有的政策分门别类、整合细化,将好的政策统一推广,做到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租赁行业的整体发展。
三是实行集团合并纳税。允许同一租赁公司集团内的租赁主体盈亏互抵、合并纳税,简化对SPV税务征管要求,允许SPV与母公司以一个纳税主体身份办理税务缴纳、集中纳税申报和集中开票管理,减少租赁企业税务工作量,降低租赁企业整体税负,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四是优化资产折旧处理。允许飞机等特定租赁物实现税务加速折旧。即无论会计折旧年限是否高于税务折旧年限,均可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税务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以降低租赁企业在业务初创期的税收负担,提高国际竞价能力。
源: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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