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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美——合同编

法律之美——合同编 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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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本期推出《民法典》合同编的精华,大家一起学习!



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别规则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民法典》第491条吸收并扩大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的规定,将“电子商务经营者”扩大到了所有使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只要一方当事人在网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512条则吸收了《电子商务法》51条的规定,明确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规则。



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

《民法典》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新增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增加的规定,使第三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类似于债权人的地位。

完善合同保全制度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实现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将《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和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单列并细化、完善,整合成“合同的保全”专章,分别为535至542条合计8条,以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实现。其中《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由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不强调是否已到期)及“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模糊的表述更为明确地表达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新增债务人抵销权一种情形

《民法典》第549规定,增加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另一种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在双务合同中,实际就是即使转让人转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修改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时间,没有行使的话,该权利消灭。


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权新增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禁止高利放贷,近年来,套路贷、暴力催收高利贷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仅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为此,《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对霸座行为等的规制



合同编中加强了对旅客权利的保障,如根据《民法典》第815条的规定,必须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有效时间、班次、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民法典》增加了保证合同专章,吸收了《担保法》的对保证的相关内容在681至702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86条对保证方式的推定对比《担保法》的规定进行了改变: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不再是连带责任。

针对近年来随着购货商赊销付款越来越普遍,大量应收账款不可能及时变现,保理成为了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重要渠道的情况,《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专章,对保留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自761条至769条用9个条文依次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定义、内容、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等问题。

《民法典》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民法典》第937条至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公司定期报告、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其规定了合伙合同的协议、表决、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内容。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20余年的《合同法》正式废止,今后关于合同方面的规定都由民法典继续护驾。关于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谈生意、做买卖签订合同时都希望自己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有必要单独研究一下什么样的合同才是无效的,只有知道无效的合同情形、种类,才能避免自己所签合同无效。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合同无效方面的规定,与以前既有相同也有不同。总结梳理如下,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民法典实施后有很大改变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第1项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合同可撤销情形;第2项情形,体现在《民法典》第154条,表述上略有调整;第3项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形;第4、5项情形,体现在《民法典》第153条,但表述上作了调整。

三、《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未统一列举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在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也就是按照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按照总则第六章的规定,合同无效情形有5种,以下分述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没有例外。

2.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典型表现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方出于逃税等原因考虑,签订了价格不同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提交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阳合同”,价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抽屉协议),俗称“阴合同”。此种情形下,因为“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因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另一种虚伪表示行为是实践中常见的名实不符的合同,比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与合同法52条第5项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现实中很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此就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位阶不够”。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学理上简称“背俗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包二奶、赌债、请托等,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现实中一些行为违反了规章所列强制性规定,虽然不能依据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行为无效,但若该等强制性规定实则体现了和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代持金融机构股权,法院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代持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相比,《民法典》上述规定不再区分利益受损的主体类型(国家、集体、第三人),而是统一规定为“他人”。

因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一体受法律保护,只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应受法律否定,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区分不同类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常见的如甲、乙为公司股东,乙、丙恶意串通,伪造股权转让合同,由乙伪造甲之签名,将股权转让给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必须具有意思联络、共同恶意,方构成恶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并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恶意串通。比如,甲先将房屋卖给乙,签了合同但尚未过户,后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丙,并完成过户;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卖行为,但丙出高价买房主观上并无不妥,不构成恶意串通。

四、除了《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无效行为,还有从合同或者特殊条款、特殊合同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最后特别强调一下民法典民间借贷的高利贷无效合同如何处理

1、借款人返还借款

借贷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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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一座特大型现代化矿井,2007年5月12日正式投产。建设发展以来,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安康杯”优胜企业、全国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矿井、中国最美矿山、全国煤炭工业双十佳煤矿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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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一座特大型现代化矿井,2007年5月12日正式投产。建设发展以来,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安康杯”优胜企业、全国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矿井、中国最美矿山、全国煤炭工业双十佳煤矿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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