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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同合规风控视角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新规解读

国企合同合规风控视角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新规解读 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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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2020年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几年实践下来,仍然存在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等问题。由此,国家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将在202561日正式实施,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均具有重要影响。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合同合规与风险管理作为基础性工作从来是防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重点。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国有企业合同签订、付款与履行的合规影响与风险挑战进行全面的了解与认识,就显得尤为必要。对此,笔者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的方式就几大问题解析如下:

01

国有大型企业如不遵守新条例,本级国资委是否监管、如何监管?

首先,由于原条例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有关部门的规定过于笼统,新条例第五条特别列举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其中就明确包括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其次,新条例规定,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且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以上分析,对违规的国有大型企业实施以上处分与责令改正的主体应是同级所属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再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作为受理投诉部门专门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

最后,从监管方式看,包括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

02

国有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采购合同的付款期限与条件如何确定?

首先,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比于原规定,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付款期限为60日,但同时仍然尊重合同特别约定,如约定付款期限短于60日,自是可以,如约定付款期限长于60日是否可以?按新条例规定,需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该标准过于宽泛,实际具有较大裁量权,但只要不是超过60日太多,笔者理解是可以进行合理解释的。

其次,新条例规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新增的此条规定也被称为禁止“背靠背”支付条款,旨在防范大型企业不合理地转移回款风险至中小企业。2024年8月2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新条例实施后,前述《批复》仍可作为认定“背靠背”支付条款无效的依据。

最后,对于国有大型企业付款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如下:一是原则上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二是如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三是如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国有大型企业作为采购方不能再以未约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后果为由主张付款期限未起算,故其应加强合同验收管理,及时按约定开展检验或验收,否则,并不能阻止付款条件的达成,如未及时付款,还会造成违约。

03

国有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付款方式有何要求?

实务中,一些国有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实际变相造成中小企业账期延长。对此,新条例第十一条在原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后明确,国有大型企业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据此,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是新条例并不完全禁止国有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二是拟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而应该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就是说,与前文“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类似,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必须具有合同约定的依据,而不能强行要求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04

国有大型企业工程建设合同收取保证金有何要求?

实践中,国有大型企业为防范采购和合同相关风险,往往会设置各式各样的保证金,但此类保证金的范围、标准、形式等方面如不加以合理约束,就会成为变相延长支付期限的由头,给供应商尤其是工程施工单位带来极大的现金流压力。对此,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条例规定分析如下:

首先,保证金的范围限定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

其次,保证金的比例与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又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最后,保证金的形式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05

国有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如何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

为防范采购方逾期付款,在采购合同中为其设定相对合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是供应商常见的风控方式,但实践中大型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往往拒绝在采购合同中为自身设定任何违约金条款,导致对其缺乏足够的约束,使得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此,新条例继续沿袭原条例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对于该条款,笔者认为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是新条例对逾期付款利息标准的原则是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规定了最低标准即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截至2025年4月年利率为3.1%)。

二是如国有大型企业仍继续利用优势地位拒绝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其逾期付款利息标准的,则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换算为年利率约为18.25%)支付逾期利息。由此观之,如采购合同事前约定逾期利息利率低于万分之五、高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对国有大型企业反而有利,值得参考操作。

06

国有大型企业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其他义务有哪些?

国有大型企业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方面,除前述合同类义务外,还有其他哪些义务?按照新条例规定,笔者总结如下:

一是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是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三是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国资监管部门。


提供:法律事务科

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编辑:黄廉清

监制:李   鹏  杨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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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一座特大型现代化矿井,2007年5月12日正式投产。建设发展以来,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安康杯”优胜企业、全国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矿井、中国最美矿山、全国煤炭工业双十佳煤矿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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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一座特大型现代化矿井,2007年5月12日正式投产。建设发展以来,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安康杯”优胜企业、全国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矿井、中国最美矿山、全国煤炭工业双十佳煤矿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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