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核心条款的审查技巧》
标的条款
一般来说,标的条款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关键性内容:标的物的名称、所有权人和权利证书(如房产证书)等。约定合同标的条款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
2.要写明商品商标;
3.在确定标的物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
4.要写明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等。
数量条款
数量是标的物的具体化,如果合同确定了具体的标的物,但没有对数量作出具体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然无法确定。
1.在数量条款中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进行计量;
2.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
3.必要的时候,标的物的重量需要注明毛重和净重;要明确约定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自然减重、超欠幅度、合理磅差和运输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4.对于成套供应的合同标的物,还要明确约定随主机的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及安装修理工具的件数等。
质量条款
1.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同中应当采用;
2. 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3. 另外,也可采用封存样品的方式对质量加以确定,并在合同中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价款条款
合同的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标的物的交易涉及到税金、运输、保管等,特别是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些额外的相关费用。
价款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单价或总金额
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歧义;金额中涉及税金的,应注明税金的承担方式或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运输等费用由哪一方承担等。
2. 支付期限
如果是在特定日期付款的,应当以自然年(即公历年)为准,如“2025年12月1日付款”;如果是在特定期限内付款的,特定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特定的事实或行为开始或完结之日,如“甲方向乙方交货完毕之日起30日内”等。
3. 支付方式
除非小额交易,一般应当采用转账付款方式。作为接受合同款项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对合同款项的支付进行预先约定,设定严格的支付手续和方式(比如固定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约定支付方采用支票转账的方式等),促使客户按照双方的约定付款。
4. 支付对象
在合同中要明确界定款项的支付对象,避免企业的业务经办人以企业的名义私自收取客户的款项。
若客户基于合理信赖或者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而将合同款项支付给经办人,而经办人在款项收讫后立刻就玩人间蒸发。企业将很难再向客户讨要该笔款项,即使最后能够讨要成功,也将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同客户撕破脸皮、断绝关系。
提供:法律事务科
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编辑:黄廉清
监制:李 鹏 杨利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