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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主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安排,其本质是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
“售后回租”型汽车融资租赁作为汽车融资租赁的特殊类型,即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标的车辆,并通过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将车辆返租给其占有使用。此种交易业务模式中,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主体。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有错误观点认为,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通过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售后回租型的汽车融资租赁关系是为法律所允许的,并且我司在司法实践中已取得法院判决确认。
上海泰优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屠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



本案中,被告屠某认为与我司泰优汇签署的合同关系属于车辆抵押借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通过自媒体发表不实文章。针对屠某在逾期违约的情况下,我司于2020年3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我司所有诉请均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确认:我司与屠某之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下达成的,双方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且实属售后回租法律关系。
解读
1、售后回租的机动车是否必须要过户到融资租赁公司名下?
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对物权(所有权)变动的规定,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下,承租人将标的车辆出售给融租公司,双方合同又约定由承租人承租该车辆,继续占有使用该车辆的,标的车辆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售后回租”模式下,标的机动车能否办理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依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标的车辆所有转让未办理车辆登记过户的情况下,为确保对租赁物汽车的合法权益的,认可融租公司采取办理抵押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
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下的标的车辆通过办理抵押的方式保障融租公司对车辆的合法权益,该种抵押,不是担保性质的抵押,而是为履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的抵押;所以在未办理车辆登记过户的情况下,办理抵押既有必要,也是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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