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仅一字之差,但法律适用和双方权利义务存在显著差异。劳务合同受《民法典》调整,强调平等保护双方权利;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调整,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实务中,确定劳动者与企业间是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常引起许多纠纷。区分二者的原则包括,首先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其次,也有高院意见认为,如果一个人的工作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可以认定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如果该工作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则双方不是雇佣关系。
2、担保合同
如企业接收交易方提供的担保合同,应就该担保是否有效进行审查,这是接收方的义务。在具体应如何审查问题上,我们分步对上述规定进行讨论。
首先,应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是否对担保进行设限。在实务中,公司可通过章程将担保决策权赋予董事会或股东会。例如,小型公司可能倾向董事会决策以提高效率,而大型上市公司可能要求股东会审批以加强监督。而无论选择哪一机构,决议程序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若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项金额设限,公司不得突破该限额。
其次,当被担保人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即使章程规定担保由董事会决议,此类关联担保仍需股东会审批。立法目的是防止股东或实控人通过担保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且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或实控人若为自己担保,则连同受实控人控制的股东一起,须回避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2023)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某些加工合同(如来料粗加工)的履行过程中,该合同到底是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对于委托人/买受人来说,其所可能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同。
假设委托人/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途要求停止合同履行,对于承揽合同而言,意味着承揽人无法完成工作成果,委托人需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该损失一般仅指直接损失,如投入材料、人工及费用等。
但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求停止合同履行,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买受人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如出卖人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责任范围显著广于承揽合同,涵盖违约金、实际损失、预期利润(间接损失)等内容。
而更为显著的是,如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解除买卖合同,且未能证明合同因实际情况已无法履行(如买受人已清算破产),法院很可能会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该合同,使得买受人要求停止履行的意图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对外借款合同
企业对外放款,应注意是否存在以下风险:
(1)对外借款是否形成常态化,构成违法放贷;
(2)外借资金的来源是否是金融机构,如是有可能构成转贷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3)是否收取过高的利息,超过LPR 4倍以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编辑:黄廉清
监制:李 鹏 杨利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