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定义。
①合同不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必备条款)的意思表示尚未达成一致。
②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无效。
③合同被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经受害人请求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④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是指合同由于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而不能生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主要包括三种情形:❶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合同,因未经批准而确定不发生效力;❷第二,附条件的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致使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❸第三,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法获得权利人的追认而确定不发生效力。
二、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情形下,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按照市场价值标准进行折价补偿的方式。因此,折价补偿属于返还财产的候补方案,如果能够返还财产的,则不能适用折价补偿。
⒈什么是“不能返还”和“没必要返还”?
①“不能返还”主要包括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
“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指财产返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比如,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行为人的财产就存在法律上不能返还的情形。
“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指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发生混同、附合等情形。
②“没有返还的必要”:是指虽然返还财产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障碍,但是返还财产在经济上不合理且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典型如建筑安装工程
⒉折价补偿的时间点和标准?
①折价补偿的时间点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时的时间点;
②折价补偿的标准:财产按照市场价值确定(一般是价格鉴定)
三、损失赔偿。
合同无效之后的损失赔偿,主要是指财产存在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的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
注意: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与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无关,但对赔偿损失责任而言,责任成立和大小都是以过错为前提条件的,赔偿损失责任中合同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不存在这个问题。实践中有部分法院在审判中或者混淆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或者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也作为赔偿损失的具体方式,错误地将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与当事人的过错挂钩。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一方请求支付资金占用费的问题?
提供:法律事务科
潞安化工余吾煤业
编辑:王 江
监制:李 鹏 杨利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