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住宅的“养老金”。原建设部联合财政部2007年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并确立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基本原则。随着城市住宅使用年限的增长,房屋也逐步进入“中老年期”,维修资金的使用量也逐年增多。维修资金的有效管理和规范使用,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持续发展和有机更新。
近年来房价的不断攀升,各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起来数额巨大,据业内人士估计,全国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模已超过万亿元。但与巨大的资金归集规模不对等的是,一方面,绝大多数维修资金躺在银行账户里“冬眠”,使用率不足10%,且资金收益率很低;另一方面,维修资金的提取使用较为困难,缺乏专业的机构科学、有效地管理维修资金,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保值增值。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兼具丰富的房地产运营经验和资金管理经验,能够充分发挥维修资金“养老金”的作用,真正做到管好、用好这笔资金,让广大业主获益。
一、通过信托制度,促进维修资金的有效管理
我国现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深深的体现了信托关系和信托制度。业主是维修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作为维修资金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恪尽职守地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护好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作为维修基金的受益人毋庸置疑,但维修资金的管理人并没有统一,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商品住宅业务、非住宅业务交存的住宅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部门代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大会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该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现实中,业主委员会、房地产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都在充当着维修资金受托人的角色。
业主委员会缺乏专业的资金管理能力,无法实现维修资金的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房地产主管部门具有资金管理者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可能带来各方质疑;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且与业主存在利益冲突。均不是理想的维修资金管理人。建议引入专业的信托公司作为维修基金的管理人,在缴纳维修资金之初便设立信托专户,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信托监察人,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管。
二、借助信托功能,实现维修资金的规范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一方面涉及领域多,需要管理者具备财会、法律、审计、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知识储备,另一方面牵扯利益群体众多,涉及到业主、业主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银行、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企业等多方的利益。要求管理机构具备专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人才。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具有多年房地产领域运营经验,拥有专业的资金管理能力,能够确保维修资金的高效使用。
三、发挥信托优势,实现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业主作为维修资金的所有者和受益人,对资金的保值增值有着较高的期望。而现有的维修资金管理人缺乏资金的管理能力,例如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维修资金,为确保资金安全,往往以最稳健的银行存款的方式管理资金,收益率远低于业主的期望值,且容易滋生腐败。在美国等成熟经济体,维修资金被委托给专业的基金公司进行管理,当房屋需要维修时,由物业公司报给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以招标等形式落实维修事宜,闲置资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基金公司进行投资,获取相对较高的收益。信托公司拥有专业财富管理能力和资产配置能力,能够确保资金安全,保证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开辟多元化的保值增值途径,实现业主收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