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题包含四部分,即消费金融公司概况、24家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背景、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业务特征、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经营状况。本篇文章为第一部分。
6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公告称,批复同意中信消费金融开业。这是获准开业的第24家消费金融公司。此次批准中信消费金融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出资1.053亿元,持股比例为35.1%;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47亿元,持股比例为34.9%;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出资0.9亿元,持股比例为30%。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人民币业务:(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境内同业拆借;(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高管团队方面,皇甫文忠担任中信消费金融董事长;天津金城银行原副行长周青松担任总经理。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7 年次贷危机爆发后,我国开始逐步筹备消费金融公司,为减少国际金融环境日益恶化对我国经济冲击,2009年8月,银监会正式颁发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消费公司正式成立。其具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银监会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其特点为:第一,以小额、分散为原则;第二,不依赖公众存款;第三,以消费为目的,消费主体为境内居民。《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共有39条,其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内由北银、中银、锦程以及捷信四家试点公司开展金融消费业务,并且其中三家公司由商业银行控股。直至2013年11月,通过修改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将城市扩大到16个,降低了出资人的准入门槛,打破营业地域限制。2013 年11 月 14 日,银监会修订、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降低出资人准入门槛,取消营业地域限制,并将试点城市扩大到 16 个。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1.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
2.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3.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4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5境内同业拆借;
6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7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8.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9.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具备的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8.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9.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具备条件
1.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1、2、4、5、6项规定的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指标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
2.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3.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4.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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