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如果您多预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4 号)
我是否不用办理 2019 年度汇算?
如果您在 2019 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且 2019 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19 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 12 万元的;
2.2019 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 400 元的;
3.2019 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不申请退税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4号)第二条
● Tips1
什么是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您支付收入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您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您支付扣减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扣缴义务人向您支付收入时所扣的个人所得税,需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税。
如果您取得综合所得,那么向您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就是您的扣缴义务人。
● Tips2
如何知道扣缴义务人是否扣缴了我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代扣的您的税款,依据税法规定,应当在次月 15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解缴代扣的税款。您可在每次领取收入时向支付单位了解扣缴税款情况,也可在年度终了后请扣缴单位提供支付所得和扣缴税款等信息。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了解相关单位扣缴申报您收入及税款等相关信息。
● Tips3
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的“收入”指什么?
此处收入指“毛收入”,即为不减除任何费用、扣除、税款前的收入。对于工资薪金而言,通俗理解即为应发工资;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言,通俗理解即为税前收入,不是您实际拿到手的钱。
我是否属于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情形?
如果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您就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您属于税法规定的中国居民个人;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
3.按年综合计税后需要申请退税(自愿放弃退税除外),或者应当补税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高于 12 万元且应补税金额高于 400 元;
(2)取得收入时,您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4号)第三条
● Tips1
什么是居民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 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即为 居民个人。如果您是中国公民,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述的居 民个人。除非您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果您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而暂时离开中国,待这些 原因消除后仍需回中国,您也为居民个人。如果您为外籍个人,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 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也属于居民个人。
● Tips2
什么是中国境内有住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您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哪些情形可以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请退税?
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从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纳税人 2019 年度内已预缴税额高于年度应纳税额,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税。常见情形有:
1.2019 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 6 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19 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 6 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哪些情形应当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税?
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综合所得年度不超过 12 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常见情形有: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 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4.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如何快速直观知道我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对绝大部分 2019 年 1 月至 12 月固定在一个单位上班、领工资的纳税人来说,如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均已及时报送至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单位依法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年度内未发生大病医疗、捐赠支出的,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基本与年度应缴税额相同,这种常见的“工薪族”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您不能确定自己全年预缴的税款与应纳税款是否一致,您可以登录税务总局官方发布的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根据引导进行相关操作,查看、确认或补充完善本人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等,系统可以自动计算出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二者差额。需要退税的,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退税;年收入 12 万元以上且补税金额大于 400 元的,则需办理年度汇算。您也可就相关问题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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