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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解读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解读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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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2021年7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该公告为2021年9月1日同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提供具体细则及操作指引。

一、公告细化了法律规定
公告对契税法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适用契税免税政策具体主体和用途。
(一)《契税法》免征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二)免征范围
1.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2.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二、公告为房地产行业契税计税依据计算提供指引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多是上述免税对象。另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税依据为零,自然无税可纳。

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改为出让方式,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就是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如果土地先变性,后转让,出让方已补交了契税,自然受让方只缴纳购买环节的契税就可以了;如果受让方既办理土地变性手续,又受让了土地,那么就要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如果不改变土地性质,土地仍为划拨土地,不用补缴土地出让金,自然不用缴纳契税,受让方仅就受让环节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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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隶属于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由“七证会计师”殷茂刚先生创建。殷茂刚先生集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七个权威证书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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