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组织开展2023年(第29批)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4日
附件: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市南区发展改革局: 51989690
市北区发展改革局: 85801348
李沧区发展改革局: 87894165
崂山区发展改革局: 88998252
西海岸新区发展改革局: 86989508
城阳区发展改革局: 87866321
即墨区发展改革局: 88551468
胶州市发展改革局: 82288303
平度市发展改革局: 87361726
莱西市发展改革局: 88405906
高新区经济发展促进部: 68686931
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86767597
青岛蓝谷管理局经发和投促部:67720215
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产业发展部:87701820
上合示范区经济发展部:85279073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85913035 85913007
附件:1.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2. 2022年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
3.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4.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附表
5.填报说明、指标解释及证明材料
6.评价指标体系及行业系数
7.真实性承诺
8.拟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汇总表
9.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附件1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精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2016年第34号令)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鼓励企业围绕主营业务转型升级需要,适应产业和科技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建立高端人才引进机制、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众创模式,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链,构建跨界融合、开放共享的人才集聚平台。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可放宽至两年。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其中软件和研发设计、平台服务类企业可放宽至3000万元。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四)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一般不少于30人(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不少于2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曾经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5.被撤销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
企业自愿向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情况,结合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综合评定后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公示后,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市发展改革委在申请材料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市发展改革委在评价材料受理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所属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山东省或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或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经国家或省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纳入本市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一条 调整或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结果与当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结果一并公布,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年度评价优秀或良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企业申请,可以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对国家和山东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以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各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各区(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0日。原《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青经信规〔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2022年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
根据2022年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结果,得分分档情况如下:
一、总体评价为较好的区、市、功能区(75≤平均得分<90)
青岛蓝谷、市南区、高新区、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二、总体评价为合格的区、市、功能区(60≤平均得分<75)
市北区、西海岸新区、上合示范区、即墨区、青岛自贸片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附件3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四、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附表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附表1.评价数据统计范围表
附表2.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附表3.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硕士信息表
附表4.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附表5.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附表6.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
附表7.企业近三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
附表8.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地方标准信息表
附表9.国家、省、市研发平台信息表
附表10.国家(国际组织)、省市认证(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信息表
附表11.获市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信息表
附表12.获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商标和名牌数
附表13.近两年享受加计扣除等政策情况表
附表14.申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表
五、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附件2.107-1表、107-2表(有关要求详见附件4中填报说明)
附件3.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硕士相关证书以及中、高级职称证书
附件4.技术中心外部专家相关证书及聘任合同
附件5.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
附件6.企业近三年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7.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地方标准
附件8.国家、省、市级研发平台证明文件
附件9.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市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证明文件
附件10.企业全部科研项目清单及证明材料
附件1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及原值发票
附件12.市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明文件
附件13.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商标和名牌产品证明文件
附件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附件15.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及研发人员清单
附件16.资质证书、荣誉证书、新产品证书等
附件17.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附件18.其他(如市场占有率证明、资质证书、荣誉证书、新产品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成果转化合同以及产学研合作协议等)
六、真实性承诺
注:请在编制申请报告时适当精简及缩印证明材料,正反面打印,将正文、附表及证明材料汇编成一本申请报告。
附件5
填报说明、指标解释及证明材料
一、填报说明
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涉及的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5〕95号),应从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导出。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盖章提交。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范围与附表1《评价数据统计范围表》一致)的107-1表、107-2表等进行合并后盖章提交,并附每一家下属企业的107-1表、107-2表。涉及107表的指标,企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研发项目的立项证明文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等,详见“二、指标解释及证明材料”部分),相关情况应与107表一致。
二、指标解释及证明材料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证明材料: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证明材料: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即表107-2)等。
3.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额度:指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额度。
证明材料: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
4.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证明材料: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即表107-2)、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清单(含社保号)。
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单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等。
6.技术中心高中级技术职称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高级、中级职称的人员数。
证明材料:企业全职人员获得的高级、中级职称证书等。
7.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硕士人数:高级专家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博士和硕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证明材料: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即表107-2)及专家证明材料、博士和硕士学历或毕业证书等。
8.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证明材料:外部专家聘任证书、劳务合同以及相应的专家证明材料(学历、职称和获奖证书等)等。
9.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证明材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即表107-1)及全部研发项目的立项证明文件等。
10.产学研合作项目数:指在全部研发项目中,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联合研发,且签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或协议的项目之和。
证明材料: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或协议等。
11.市级以上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证明材料:相关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认定批复文件等。
12.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证明材料: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即表107-2)、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包含名称、数量、单价、制造商等)以及采购原值发票(提供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研发设备发票)或采购合同等。
13.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市认证(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国际组织和省、市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证明材料:国家、国际组织或省、市认定(认可)的实验室、检测中心证明文件等。
14.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证明材料:企业获得的具有全部知识产权的专利授权证书、有效专利缴纳年费证明等。
15.近三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证明材料:近三年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16.近三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件数。
证明材料:近三年企业获得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17.近三年被受理的其他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数:指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企业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省级以上建筑工法申请并被受理的数量。
证明材料:近三年企业获得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省级以上建筑工法证书等。
18.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地方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数量。
证明材料:近三年企业主持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证明等。
19.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证明材料: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即表107-2)以及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证明材料等。
20.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证明材料: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即表107-2)以及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利润证明材料等。
21.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证明材料: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22.获市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国务院设立并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由省、市政府设立的科技进步奖项目数,填写时要注明奖励层次及等次。
证明材料:申报年度前两年企业获得的市级以上重要科技奖励证明等。
23.获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商标和名牌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拥有的、经评定机关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数量。
证明材料: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政府质量奖、山东名牌、青岛名牌等证明材料。
24.申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数量:申报年度内(2023年1月-12月),企业技术中心从国(境)外已引进或拟引进的全职来华(回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数量。相关人才科研方向应属于世界科技前沿,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且原则上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
证明材料:博士学位证书、职务或职称证书、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与承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已引进人才提供)、科研成果或获奖证书以及主持(参与)的重大项目课题立项或任务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6
评价指标体系及行业系数
一、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要求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20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5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0
|
分档
|
|||
申请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额度
|
万元
|
2
|
﹥0
|
|||
创新人才
|
15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3
|
|
技术中心人员中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所占比例
|
%
|
3
|
≥10
|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硕士人数
|
人
|
2
|
≥5
|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3
|
≥10
|
|||
创新条件
|
技术积累
|
13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4
|
≥1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4
|
≥6
|
|||
产学研合作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3
|
≥3
|
|||
获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商标和名牌数
|
项
|
2
|
≥1
|
|||
创新平台
|
12
|
市级以上研发平台数
|
个
|
5
|
≥1
|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5
|
≥300
|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市认证(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2
|
≥1
|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15
|
近三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6
|
≥6
|
近三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5
|
≥2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
|
项
|
4
|
≥1
|
|||
创新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0
|
≥2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10
|
≥15
|
|||
利润率
|
%
|
5
|
≥5
|
|||
加分
|
加分
|
10
|
获市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项
|
项
|
≤3
|
≥1
|
列入国务院有关部委专项计划的科技项目数
|
项
|
≤2
|
≥1
|
|||
申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数量
|
人
|
≤5
|
≥1
|
附注:
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4档: 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 主营业务收入100~500亿元 (含100亿元) 的企业为1.5%, 主营业务收入10~100 亿元(含10 亿元)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10 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
二、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农业
|
1.5
|
1.5
|
1.5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2.0
|
3.0
|
3.0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2.0
|
3.0
|
3.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3.0
|
1.5
|
2.0
|
纺织业
|
1.2
|
1.0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2.0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装业
|
2.0
|
1.5
|
1.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0
|
1.0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其他
|
1.5
|
1.5
|
1.0
|
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主要依据已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大型工业企业统计数据测算得到。
3.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4.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附件7
真实性承诺(样式)
我单位承诺:在参加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时,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附件8
拟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汇总表
序号
|
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
主要依托单位
|
推荐单位
|
地址(具体到县市区或开发区)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附件9
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市南区发展改革局: 88729690
市北区发展改革局: 85801348
李沧区发展改革局: 84670319
崂山区发展改革局: 88998252
西海岸新区发展改革局: 86989508
城阳区发展改革局: 87866474
即墨区发展改革局: 88551173
胶州市发展改革局: 82288303
平度市发展改革局: 87361726
莱西市发展改革局: 88405572
高新区经济发展促进部: 68686559
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 86767597
青岛蓝谷管理局经发和投促部: 67720215
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产业发展部:58655235
上合示范区经济发展部: 85279073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 85913035 859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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