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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单独施工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工程,路面的拆除及恢复应按什么专业取费?
答:路面的拆除及恢复应并入专业取费,例如铺设给水管道,路面拆除及恢复应按给水工程相应类别取费。
2、第十册路灯工程第六章《防雷、接地装置工程》中,接地装置调试分为“独立接地装置调试(6根接地极以内)”和“接地网调试”,如何区别使用过?
答:一般一路路灯为一组接地极调试,如果是记录路灯的接地极连在一起,则按一个接地网调试计算,不在另计“独立接地装置调试(6根接地极以内)”。如一路路灯接地极超过6根的,按照“独立接地装置调试(6根接地极以内)”乘以系数1.15计算。
3、第十册路灯工程第五章《照明器具安装工程》中,杆座安装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杆座一般除水泥灯杆外,均为连体,特殊情况才有分体。只有当杆座、灯杆为分体时,才可套用杆座安装定额子目。
4、第十册路灯工程第五章《照明灯具安装工程》中,路灯安装定额是否包含从杆座接线盒到灯架、灯具的灯杆内接线内容?
答:从灯杆底部接线端子到灯臂的配线套用管内穿线定额,灯架、灯具内的配线安装人工已在相应定额内包括,灯架内导线和灯具配线材料费在灯架和灯具价格内考虑。
5、自然人著作权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个税问题
答: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6、吸收合并子公司后,原投资主体不存续要缴土增和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1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由此可见,企业合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免征契税均强调“原投资主体存续”。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7、小规模预缴增值税应如何预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8、企业发给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9、不超过排污标准的企业是否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依法设立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排放的应税水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依法设立的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才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否则,应当征收环境保护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这也就说明,噪声只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的才征税。
总之,对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除上面三种排污情形不超过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外,其他情形的,无论是否超过标准,均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10、代开发票由谁申请,收款方还是付款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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