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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总第17期)

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总第17期)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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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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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是一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在20193月申报了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并在201945日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后来因公司产品结构发生调整,未再发生即征即退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20194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这项留抵退税条件?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20194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及其他留抵退税条件。

上述规定的“201941日起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因此,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业务发生在201941日以前,而申请或者获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时间在201941日以后的,属于“20194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情形,如果你公司同时还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2、根据2025年国家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满足“20194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条件。请问其中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如何理解?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4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我公司既从事制造业业务,也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其他行业业务。请问在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时,是否要求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某一个行业业务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

答:按照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若你公司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比重来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不要求其中某一个行业业务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


4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中,如何理解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界定标准中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这一规定?

答:按照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额1000万元、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400万元(其中,同一计算期间内收到的预收款转化形成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此外还发生其他业务取得的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67%=1000+400-200÷1000+400-200+600×100%】,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5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条件,请问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若你公司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6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我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时,以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有关经营情况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有关经营情况确定。请问7号公告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3个月的期间是否需要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之内?

答:需要。按照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其中3个月的期间需要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之内。


7我公司满足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条件,20259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2000万元,202412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请问我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按照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8370万元【=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


8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3000万元,其余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不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若你公司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条件,则应就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500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20号公告中规定的增值税欠税,是否包括滞纳金?

答:按照20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上述增值税欠税,包括增值税欠税及相应滞纳金。


107号公告出台后,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需同时满足“20194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其他留抵退税条件。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将已取得的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另一类退税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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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隶属于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由“七证会计师”殷茂刚先生创建。殷茂刚先生集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七个权威证书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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