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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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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2025年9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5号公布 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完善公司退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记于公司名下。公告可以采取批量方式,公告期限为九十日。

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拟强制注销登记法定事由法律依据、拟强制注销登记意见、异议方式、公告起止日期等。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异议理由和相关材料。

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异议理由和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

(二)表明异议人与拟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其他相关材料。

异议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应当终止强制注销程序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强制注销程序终止的,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应当及时开展清算,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强制注销程序终止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第七条 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送达。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强制注销登记法定事由、法律依据、强制注销登记决定、救济途径、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强制注销登记决定后,应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未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九条 公司自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其名称的管理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公司登记:

)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正处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执行等程序中的;

)正处于清算、破产程序中的;

存在其他确需恢复登记的情形。


十一 相关部门申请恢复登记的,应当提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和相关材料。

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恢复登记的,应当提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和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

(二)表明申请人与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恢复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恢复公司登记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恢复登记决定书;不予恢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恢复公司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恢复公司登记决定后,应当将其恢复为被强制注销登记前的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名称已被第三人注册使用的,恢复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不再恢复其名称。

恢复登记公司应当及时开展清算,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异议、恢复公司登记,或者利用申请异议、恢复公司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统一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数据规范和系统建设规范,以及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相关文书格式范本。


十九 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分公司登记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二十 本办法自202510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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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服务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需要根据具体的服务类型判断。

大部分服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但也有一些服务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比如会计、审计等咨询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总之,要根据服务合同的性质以及印花税相关税目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质量罚款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非经营活动中的质量罚款:如企业对内部员工因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罚款,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并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经营活动中的质量罚款:企业因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收取的罚款,本质是一种违约赔偿,并非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甲公司对其罚款,该罚款收入甲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特殊情况:若质量罚款是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销售方因质量问题给予购买方的销售折让、折扣等补偿,且符合相关规定,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而非作为罚款收入缴纳增值税


3、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发票章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发票章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利息停止资本化时间?

利息停止资本化时间主要取决于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时点。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如果是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当构建活动已经完成,包括建筑工程完工、安装工程结束,且经过测试能够正常运行,就应停止利息资本化。例如,企业建设的新工厂,建筑施工完毕、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能生产合格产品时就停止。

若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也需要停止利息资本化。不过正常中断,像可预见的季节性停工等情况,一般不停止利息资本化。


5、企业计提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费用在税法上应采取“据实扣除”的原则,安全生产费不是按照计提数进行税前扣除而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6、股份支付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1对于上市公司,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在实行后可以立即行权,那么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如果需要等待期满后才可以行权,那么对于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只有在可行权后,方可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非上市公司,如果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进行了股份支付,那么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


7、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注意:不是信用减值损失


8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资料来源,财政部山东监管局会计监督日常监管情况通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个别企业将事业编制的学校和幼儿园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合并范围,分别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在合并时将其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转换。投资方虽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但不能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不能构成企业会计准则意义上的“控制”。将不控制的事业编制的学校和幼儿园以及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9、问: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有特殊情况: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问:企业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处理: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企业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应在收到租金的当期一次性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企业2024 1日一次性收取2024 - 2026 年三年租金360万元(不含税),则2024 1月应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360万元,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接上例,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将360 万元租金收入在 2024 - 2026 年三年期间,每年确认收入360÷3 = 1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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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隶属于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由“七证会计师”殷茂刚先生创建。殷茂刚先生集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七个权威证书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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