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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尘埃落定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13号公告对资产重组增值税规定。第二条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2、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如何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3、自然人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4、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5、增值税扣缴义务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6、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汇总申报纳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7、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由哪一级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四十二条 ……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0、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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