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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计入研发费用的股份支付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在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后,计入研发费用的股份支付可以加计扣除。
2、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总经理薪酬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分摊比例如何确定?
答:可以根据总经理的工作日志、研发会议记录等资料,以及研发工时、管理工时统计表等确认总经理薪酬的分摊比例。
3、直系亲属可以0元或平价转让股权吗?
答:直系亲属之间可以0元或平价转让股权。
4、问:自然人股东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如果是这个自然人自己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其他股东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问:股改时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纳税?
答:不需要。
6、问:研发赠品应如何会计处理?
答:研发领料后形成的样品赠品由于无对应的销售收入,账面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7、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研发废料应如何会计处理?
答:根据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研发过程中的废料,按照各月对外销售废品的平均价格乘以退废料数量计算确定研发废料回收价值,确认为存货,并冲减研发费用;研发废料对外出售时,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8、问:企业分立过程中的未分配利润是否需交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
9、问:物流企业能叠加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叠加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即减半再减半,相当于收25%。
10、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股权转让方能否自然恢复股东资格?股权受让人在作为股东期间依法行使的各项权利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通常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并非溯及既往的导致合同根本消灭。
案情简介
***航公司作为抚顺银行发起人股东(持股7.332%),2012年将1.5亿股股权转让给**公司(7000万股)、**公司(8000万股)。后因股权转让前已被法院查封,转让协议被生效判决解除。***航公司诉请恢复股东身份及变更登记;追索2012-2018年分红款及利息;索赔**银行扣划的2.4亿元股权款。
裁判要点
一、股东资格及变更登记主张(驳回)
核心争议: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航公司能否直接恢复股东身份?
法院认定:股权转让经辽宁银保监局批准,**、**已记载于股东名册,***航公司股东身份已丧失。
股权转让解除不溯及既往:合同解除仅对未来生效,不自动恢复股东资格。
商业银行股东准入限制:
***航公司已破产,不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股东需良好财务状况)及监管审批条件(辽宁银保监局复函确认)。
裁判:不支持恢复股东身份,但明达意航公司对股权的财产权益可通过股权拍卖实现。
二、分红款及利息主张(驳回)
核心争议:**、**持股期间的分红是否需返还?
法院认定:**、**在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获得分红合法有效,不因后续合同解除而返还。
***航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未取得股东资格,无权主张2017年后的分红。
裁判:驳回全部分红及利息请求。
三、2.4亿元扣款索赔主张(驳回)
核心争议:**银行扣划股权转让款是否合法?
法院认定:扣款依据充分:***航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及《保证合同》明确授权**银行扣划其账户资金清偿担保债务。
程序合法:**银行已催收欠款,扣款后***航公司在对账单盖章确认,未提异议。
**、**已支付转让款,扣款与其无关。
裁判:扣款合法,不支持赔偿。
实务启示
1、商业银行股权特殊性
股东资格受严格监管(财务健康、审批程序),破产企业无法满足准入条件。
2、股权转让解除的效力
不溯及既往,受让方持股期间的分红权、表决权等不因合同解除失效。
3、担保授权条款的重要性
明确约定扣划权可有效对抗债务人事后索赔。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已被修订)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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