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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答:购买方为个人、应税交易适用免税、零售烟酒食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2.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优惠?
答: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 纳税人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是否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4.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是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还是计入调整行为发生当期的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5.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施工,当期销售额不达30万,是否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答: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7.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8.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9.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合伙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四条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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