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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司中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在财税【2015】119号文中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准确核算研发费用,企业应对此类人员参与研发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取得营业执照多长时间内办理税务信息确认?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已实行“多证合一、照爸记模立对纳机人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3、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答: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九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4、《目录》发布前己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答: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九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在第十九批《目录》发布后,A公司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5、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答: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九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九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6、企业有零申报的情况,是否会影响评价为A级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7、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其中第三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8、取得农产品抵扣凭证,如何在税务数字账户中勾选抵扣?
答:不同的农产品抵扣凭证在税务数字账户中操作是不一致的,有一部分农产品抵扣凭证需要预先处理,有些则不需要。按是否需预先处理分类情况如下: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9%的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无需预先处理,在【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海关缴款书】模块进行勾选。
特殊情形: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发票,需要先进行补录操作,再进行勾选。在【抵扣勾选】-【发票】下方,点击【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添加行】,纳税人只需要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即可。系统自动带出发票相关信息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农产品部分票面金额、农产品部分票面税额。允许纳税人根据票面金额、9%扣除率,自主填报有效抵扣税额。提交成功后相关发票信息就进入【抵扣勾选】-【发票】模块,可对该发票进行勾选操作。
二、对于一些特殊抵扣凭证,无法直接从票面识别需要抵扣的税额,故要先进行一些预先处理,确认可抵扣的税额后在【抵扣勾选】-【发票】模块进行勾选。
(一)如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进行预先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处理方式。提交后该发票在【抵扣勾选】-【发票】模块可以进行勾选抵扣。
(二)如取得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预先处理,系统会提示可以按照9%抵扣的适用情形。具体操作同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类似,提交成功后在【抵扣勾选】-【发票】模块可以进行勾选抵扣。
9、农产品进项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申报?
答:在税务数字账户中完成勾选抵扣操作后,点击【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进行抵扣勾选统计确认操作,再进行增值税申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相应栏次填写进项金额,主表会自动带入相应数据。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的,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
(二)代开3%农产品专票按9%抵扣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
(三)9%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栏;
(四)3%专用发票按扣除率9%计算抵扣的,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若按票面税额抵扣填入第2栏;
(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5栏。
(六)已进行“加计扣除勾选”对应的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a栏。
10、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申请留抵退税?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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