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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4、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需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先进制造业企业之前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抵减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8、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服务和货物,是否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发票?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一项混合销售行为的服务和货物部分不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发票。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9、单位代扣代缴员工个税逾期未申报,应如何补报?
答:若单位需补申报代扣代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首页切换【税款所属月份】到需要补申报的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再进行【税款计算】、【附表填写】后进行【申报表报送】,报成功后进行扣款即可完成综合所得补申报。若同税款所属年度的后期申报表已申报,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10、企业要办理注销,注销月份所属期的税费种应如何办理申报?
答:无未结欠税及罚款、无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我要办税】一【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办理当期【注销当月(季、年)的上一所属期,且注销申请日期在上期申报的征期内】,以及注销所属期【注销当月(季、年)的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同时,对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除分支机构外,还需完成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涉及非定期定额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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