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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如何核定销售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 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如何确定?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八条 ……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 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4、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5、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如何选择折算汇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6、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五条 ……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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