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访工作法治化
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求,目标任务是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实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
信访工作法治化,就是要以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的“五个法治化”为核心,打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机贯通的信访法治化工作体系,确保实现转办督办到位、依法按时处理到位、失职渎职依法问责到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信访工作法治化“路线图”



依法依规信访“路线图”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1.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通过走访形式的,应当在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e.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办理程序要求
3.对于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建议意见,需向信访人作出回复,予以告知。

一、提出
3.受理告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一、公安机关相关法律程序
1.关于不服不予立案决定。
(1)申请复议。信访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请复核。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3)复议复核期限。信访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申请检察监督。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也可以直接向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2.关于不服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申请。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或者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2)受理办理。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3)申诉。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关于不服撤销案件决定。信访人不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1.申请。
信访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不服公安机关的刑事处理决定等,可以依法申请检察监督。
信访人申请检察监督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提交监督申请书或者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监督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基本信息、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事实、理由以及具体法定情形等。
2.受理。
(1)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在接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向信访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3)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反映。
3.审查办理。
(1)关于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审查结果,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对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等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经受理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3)关于检察公益诉讼。
a.行政公益诉讼。信访人认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民事公益诉讼。信访人认为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经调查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不提起诉讼、英雄烈士等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关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撤销案件等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经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处理的决定。信访人对维持原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逐级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1.起诉。
(1)民事诉讼:信访人与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人身、财产关系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诉讼: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刑事自诉:a.根据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信访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信访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诉前调解。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信访人可以选择诉前调解。
3.立案受理。
(1)信访人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并通知信访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信访人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信访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信访人撤回起诉;信访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提起上诉。
4.一审。
(1)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出现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行政诉讼普通程序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经批准可以延长。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
5.上诉。
(1)信访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
(2)信访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裁定,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6.二审。
(1)民事二审案件,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以延长。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2)行政二审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以延长。
(3)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有法定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审判监督。
(1)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信访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除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外,可以在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递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信访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再审情形的,裁定再审。
(2)刑事申诉。信访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事赔偿程序
1.提出。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访人可以申请取得国家赔偿。信访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办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3.救济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信访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信访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信访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适用事项

1.受理。党员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
2.复议、复查。
(1)对党员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2)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者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3)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者复议、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听取其意见。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3.救济途径。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或者由申诉人本人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二、对问责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
1.提出。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2.受理。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3.办理。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1.提出。领导干部对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
2.办理。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委(党组)可以责令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予以纠正。
3.救济途径。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1.提出。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2.复审。复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1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3.复核。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2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4.处理。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人事处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复核决定逾期未作出的,申请复核的公务员可以在复核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再申诉。
2.申诉的管辖权限。
(1)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2)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辖。地方党委受理的再申诉,由党委指定的部门负责组建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3)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经县级党委批准或者乡镇党委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4)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5)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部门省级以下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辖。
3.办理。
原人事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人事处理继续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1.申请。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a.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b.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c.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d.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2)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a.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b.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c.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4.作出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救济途径。信访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等。
1.申请。信访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应当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规定提交行政裁决申请。
2.受理。行政裁决主体收到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3.裁决。行政裁决主体依法查明后,应当制作裁决书,并书面通知信访人。
4.救济。信访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行政程序办理指南

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但法律法规未对强制性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比如,因邻居建筑物影响其采光,认为不符合日照采光规定,属于违规高层建筑,要求有权机关进行查处;小区夜间施工,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作息,认为违反噪音管理等法律规定,要求查处等。
信访人认为有关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其履行。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相关事项的受理程序、处理程序、处理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精神,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是否履行职责并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信访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