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车购税法即将实施:注意政策变化,合规申报纳税!

车购税法即将实施:注意政策变化,合规申报纳税! 达能人力资源集团
2019-06-05
1
导读: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公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配套文件,71号公告对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自产自用、销售退回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

     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和71号公告在应税车辆范围以及计税价格等方面有不少重要变化。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应关注政策变化,把握政策细节,防范税务合规风险。


免税车辆包括哪些

  

  哪些车辆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对此,71号公告作了明确规定。

  

  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对此,7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71号公告还明确了免征情况下,具体城市公交企业的定义。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规定,5种情况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71号公告发布之前,不少纳税人对“城市公交企业”如何界定存在困惑。对此,71号公告第五条明确,城市公交企业,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

  

  同时,71号公告也明确了可以免税的公共汽电车辆的概念——公共汽电车辆为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具体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71号公告将纳税人购买、进口、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具体计税价格进行了明确。

  

  总体来说,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举例来说,甲企业生产、销售汽车,不含增值税市场价为10万元/辆,成本为7万元/辆。如果甲企业自产自用的车辆,应该缴纳车辆购置税=10×10%=1(万元);如果该车没有同类型车销售价格,假定成本利润率是15%,则按照组成计算价格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7×(1+15%)×10%=0.805(万元)。

  

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71号公告还进一步明确了因转让等原因不再免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退回车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等具体细则。

  

  7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举例来说,乙城市公交企业2019年7月1日购进一辆营运公共汽车,不含增值税市场价为2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2021年8月1日,由于车辆更新,乙企业将已使用2年1个月的车辆卖给丙个体户。那么,8月1日,丙个体户在办理过户交易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20×(1-2×10%)×10%=1.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同时,考虑到实务中有退回车辆的情况,71号公告规定,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考试培训相关事项



【培训模式】20个课时线上课程+2天线下培训+2小时线下统一考试(闭卷)

【颁证机构】中国商业联合会、英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 ATHE

【颁证证书】CCPA“薪税师”(二级)中方证书;CCPA“薪税师”(二级)英文证书


培训时间及考试安排


【培训时间】2019年7月20日-21日

【考试时间】7月28日

【培训地点】烟台(具体地址另行通知)


考试培训费用


¥3980/人

薪税师二级


包含:网络薪税理论课程(20课时)、线下两天(12小时)薪税实务课程、教材费、考试及证书费

不含:餐费、差旅、住宿

薪税师二级考试授课内容


《薪税师》(二级)课程包括薪酬管理、管理会计、社会保险基础知识,税制概论,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及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薪酬支付及税费缴纳,税务代理,薪税保综合规划,薪酬体系设计等内容。

薪税师二级报名流程


对公收款账号信息

公司名称:烟台新达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公司账号:1606047309100002960

开户行名称:工商银行开发区天山路支行

*转账请备注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缴纳费用后生成学员编号,可以学习网上课程,全真题测试,准考证;

*付费后请尽快联系我们,以保证可以尽快进入学习阶段。

扫码在线报名

或点击文章下方阅读原文报名

“薪税师”


让财务不再薪“愁” 

                                                                             让人事不再税“雾”


达能人力资源集团

达能人力资源集团成立于2008年,是山东省领先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总部位于烟台,集团旗下现拥有10家分子公司,管理团队60多人,外派雇员10000多人,服务客户200余家。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服务项目包括:人事外包,制造外包,法院业务外包,薪税师培训,社税机器人服务,薪酬服务外包等多个专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领域。


致力于成为中国人力资本经营服务专家,让人力资本实现最大价值,从而推动社会发展,并让我们的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阅读原文报名!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达能人力资源集团
达能秉承“作为人,何谓正确”的经营原则,以“人”作为事业的根本,透过为劳动者和客户提供向上向善的产品和服务,着眼于长远、躬耕于价值,致力于成为员工幸福、客户感动、行业领先、社会尊重的百年幸福企业。
内容 0
粉丝 0
达能人力资源集团 达能秉承“作为人,何谓正确”的经营原则,以“人”作为事业的根本,透过为劳动者和客户提供向上向善的产品和服务,着眼于长远、躬耕于价值,致力于成为员工幸福、客户感动、行业领先、社会尊重的百年幸福企业。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