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烟台市社保中心和市医保中心联合发布了关于《关于做好2020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往年唯一不同的就是今年要在社保和医保两个经办机构分别申报缴费基数。
申报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其他较往年相比没有什么变化。
围绕基数申报提醒几点:

提示一:基数申报的时间节点问题

从现在开始就可以申报2020年的缴费基数了,当然前提是2019年12月份的社保费已经缴纳完毕,当月该做的增加减少也已经做完,今年通知要求在2020年1月10号之前完成基数申报,不过近期刚通知缴费时间延长到15号,因此实际上在1月15号之前完成基数申报就可以。当然并不是说15号之前如果不申报一定不行,我们有些小微企业都是在缴费的时候才顺便申报基数,因此经常会有企业拖到二三月份才过来申报基数并缴费,所谓规定时限,指的是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申报并完成1月份缴费是不收取滞纳金的,如果过了规定时间申报缴费基数缴纳1月社保费就得收取滞纳金。另外基数不申报是会影响办理其他的社会保险业务的。

提示二:基数申报和基数调整的区别

目前仍然很多企业对基数申报和调整基数有误区,总觉得年中时山东省要公布社平工资,到时候基数的上下限要调整,那时候在调整基数就行,年初就按照去年12月份的基数申报就可以了,其实这些都是不少HR老人们过去的一个理解误区,基数申报和基数调整是两个概念,基数申报是对上年度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算,从而对新一年的缴费标准进行确认。而基数的调整一般是对缴费基数申报错误的纠正或者是针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缴费基数申报错误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故意少报瞒报,二是工作失误,针对工作失误造成的基数申报错误,通知要求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经稽核科审核后完成基数调整,产生的基数差缴费部分不收取滞纳金,4月1日后无论是涉嫌少报瞒报或者工作失误引起的基数调整都要针对基础差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这是企业HR们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一点。

提示三:基数申报表务必要公示、签字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在这里滨哥提醒企业HR,这个工作一定一定要做!为什么?举个例子如果基数申报未经职工签字确认,那么如果存在少报瞒报行为,职工可以到社保机构举报,不但企业仍然需要补齐基数差额并承担滞纳金,面临各种行政或征信处罚,职工还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经过了职工签字确认,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认为双方都对基数申报的合理性没有异议,那么如果存在不合法性,那么补缴基数差引起劳动合同解除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用人单位在处理过程中起码不会陷于被动地位,有的地区司法机构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会考虑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等。

提示四:社保和医保社保申报人数和基数要一致

由于目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数在社保机构申报,医保和生育保险基数申报在医保机构申报,因此,一定要保证申报时在两个机构申报的基数和人数是一致的,对此,社保和医保两个经办会进行数据比对,对涉嫌对人数和基数不实的,将按规定责令整改并收取滞纳金,因此各位HR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缴费单位:
2020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个险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生育两险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费基数申报起始时间
2020年度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工作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按时申报。
缴费基数确定
2020年度,烟台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暂定为3269元,月最高缴费基数暂定为16346元,待2019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行调整。各参保缴费单位应按照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其申报2020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根据国家规定,“工资总额”包含以下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参保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确定后,应对缴费基数进行10天公示,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留存备查。
申报方式
各参保缴费单位在缴纳2019年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并完成当月缴费人员增减业务后,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和“烟台市医疗保障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分别申报2020年度缴费基数。
申报及调整时限
1.请各参保缴费单位务必于2020年1月10日前完成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逾期未申报的可能影响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依法收取滞纳金。
2.参保缴费单位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职工2020年度缴费基数不准确的,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调整,经稽核确认后按规定调整。自2020年4月1日起,经稽核审计后发现单位有未如实申报基数的(最低、最高基数统一调整的除外),均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差额部分自2020年1月起收取滞纳金。
特别提示
1.由于缴费基数重新申报,可能导致每月社会保险费出现增加,请根据缴费基数提前核算相关费用,确保账户额度充足,避免因账户额度不足造成划收社会保险费失败而产生滞纳金。
2.2020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通过参保系统对参保单位的在职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比对,对人数和基数不实的,将按规定责令整改并收取滞纳金。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烟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1日

达能人力资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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