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8大领域
二:1年
三:10%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5%-4%-3%
五:60%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60%
七:8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八:1年
九:20%
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3年
申请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十一:50%
十二:71分

十三:7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四: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十五:500万
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十七:5年
十八:2年
十九:10%
高企抽查数量一般不低于当年认定数量的10%,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下降超过10%的,将会被列为重点抽查范围。
二十:3年
高企抽查中过去三年纳税总额低于各级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的,或者过去三年发生重大事故等的企业,将会被列为重点抽查范围。
二十一:50%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