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1、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工程结算成本-暂估”明细账记载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50元、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96元,摘要内容为暂估材料、暂估成本,相关成本记账凭证中没有附任何原始单据。
2、暂估成本主要是个人承包和个人供货项目,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以借款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账务核算为暂估应付账款,大部分暂估成本已在次年5月冲销。但未能提供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能证明对应成本支出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也未能提供冲销暂估成本的账证资料。
造成后果:
多列的工程结算暂估成本合计35790664.46元,已全部结转本期损益,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92859.38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6754806.74元,合计8947666.12元。
处罚结果:
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947666.12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单位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447383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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