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合计6500000元的项目竣工后,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0日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467921.61元,税额14037.64元,价税合计481959.25元。你单位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项合计6018040.75元未计入当期收入,少缴应纳税款。
(二)违法证据:以上税收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合同》、《****-结构项目》2份,用于证明工程项目事实及项目金额。
证据二:《委托代付工人工资证明》、《询问笔录》2份、银行账户明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付工人工资证明》1份、《班组报量单》1份,用于证明工程项目合同已履行施工已完工,以及工程款结算相关情况。
证据三:2021-2022年度《增值税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6份、开具发票,用于证明被查对象申报收入及纳税情况。
证据四:《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扬税稽举交〔2023〕11号)及材料1份,用于证明被查对象少缴应纳税款线索核实情况。
(三)陈述申辩情况我局将查证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拟处理处罚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书面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听证。 (四)法律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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