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有关要求,经与市科技、财政、税务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现将本市企业申请政策享受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完成即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可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四)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名单(正式文件盖章)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其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申报企业可于次月月初,从申报系统中查询审核结果。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关于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
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向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并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于每月20日前网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二)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三)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六、联系方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85911216
(二)系统技术人员:010-88656315
附件:1.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指南网址
2.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信息一览表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1日
附件1
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指南网址
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325/202407/80ff79762376474a967593e2f04d84c9.shtml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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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普税收风险测评服务意向书
一、什么是华和普税收风险测评
华和普税收风险测评,采用RPA技术一键采集企业财务报表系统、纳税申报系统、采购发票系统、销售发票系统、上下游客户系统信息,对企业的财务指标、税务指标、发票数据等进行全面诊断,并结合大数据分析,由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出具《税收风险测评报告》,帮助企业管理税务合规风险,提出税收筹划方案。
二、税收风险测评报告体系(18个主测评点、48个辅助测评点)
1、购销发票分析
A、进销货物对比分析。
B、上下游发票税额对比分析。
C、互开发票风险分析。
D、红冲、作废、顶额开具发票分析。
E、供应商零税率、顶额、敏感业务发票分析。
F、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分析。
2、财务指标分析
A、销售毛利指标与同行业比较分析。
B、三项费用指标与同行业比较分析。
C、研发费用占比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分析。
D、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同行业比较分析。
E、隐匿收入指标分析。
F、虚增成本指标分析。
3、综合税收风险分析
A、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收入与财务报表收入、销项发票金额对比分析。
B、增值税应纳税额与毛利比值分析。
C、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分析。
D、购销两头在外风险分析。
E、暂估风险分析。
F、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三、服务流程
1、商务洽谈,签订合同(测评费980,性价比高)。
2、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现场或线上测评(可远程测评,专业高效)。
3、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对测评报告进行分析、复核(66个风险测评点)。
4、向委托方解读《税收风险测评报告》(提供纸质报告30-50页)。
5、结合解读反馈出具《税收筹划方案》(定制化税筹方案,系统安全)。
6、“七证会计师”应邀对重大风险和税收筹划方案参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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