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扫描财税法答疑库二维码
11万条财税法答疑免费查阅
1、在建工程长期未结转固定资产,会有哪些风险?
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结转固定资产,降低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计提基数。存在少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风险,另外折旧费用未计入当期损益,未真实反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多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2、现在新公司要求注册资本5年内完成实缴,老公司有个三年的过渡期,这个过渡期是自己设置,还是说工商部门自动履行?
2027年6月30日前必须变更认缴时间,变更认缴时间后5年内必须实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2024年6月30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设置了三年的过渡期,即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若存量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五年期限,需在过渡期内调整至五年以内。
3、个税申报所属期与工资有什么规定?
个税申报期与工资发放期必须一致,当月申报上月工资。
4、土地的价值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5、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保本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
基于上述规定,该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保本收益,则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取得的是非保本收益,则属于金融商品投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6、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算企业所得税能否计算折旧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的房屋,都属于固定资产,其中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不少于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该规定,无论会计核算采取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或者两者之间转换,计算企业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即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7、工程质保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工程结算日应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70万元。理论上,工程验收日实际结算了剩余的30万元,只不过扣下5万元作为质保金。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可以纳税调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的填报说明,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利润总额”项目应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再根据申报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实际利润额”。换句话说,企业预缴申报时,其申报表中“利润总额”项目填报的数额,应与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项目所列报 的金额一致。
9、分期付款合同的印花税是否可以分期缴纳?
《印花税法》第十五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4号):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10、地下室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您觉得有用
就点“在看”并分享给更多的人吧,谢谢!
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公益学习平台www.hhpcpa.com
垂询电话:0532-86990753 13386393096
18562803219
长按二维码关注
附件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