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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总第26期)

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总第26期)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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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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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如何办理?

答: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在办理退税时需提供《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四份,若企业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还需要提供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份。

答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我公司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公司向个人出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规定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


3、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4、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5、公司取得电子火车票和电子飞机票是否可以不勾选确认直接手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

七、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十、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6、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填表方法如下:

1.将价款按3%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销项税额=销售额x3%。将销售额、销项税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栏对应的列次。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减税项目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9924”,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1%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第5栏填写“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21栏填写“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3栏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4栏填写“应纳税额合计”。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的数据。


7、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支付工资薪金,如何申报扣缴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建议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确认后,选择在一处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


8、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相关问题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应如何填写?

答:“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2)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填写本年累计金额还是本季度金额?

答: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数据

(3)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填写职工薪酬数据是总分机构合并的数据吗?

答: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职工薪酬数据。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附报事项3“是否存在资产损失”,该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选择填报“是”;未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选择填报“否”。

(5)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的自营出口业务收入如何填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自营出口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9. 原认缴出资无法按时实缴,法人股东减资会交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即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应“分段”进行税务处理。投资成本的收回无需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清算、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属于股息所得的部分如符合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条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纳税。


10. 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申报前,其已售房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比尚未达到85%,因此仅对该可售建筑面积进行了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未进行土增税清算。房开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税金后即可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由于清算是在破产之后,所以一般应作为共益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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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隶属于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由“七证会计师”殷茂刚先生创建。殷茂刚先生集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七个权威证书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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