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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第9期)

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第9期)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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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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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企业购进超市预付卡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应以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答:企业购进超市预付卡赠送给客户,应凭借购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内部凭证(例如相关的赠送明细等),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根据使用用途,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问:赠送客户购物卡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问:企业享受特殊重组,是否需要关注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六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需要关注。


4.问:非房地产企业因购买厂房产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5.问: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也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第三条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6.问: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7.问: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8.问:企业购买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专用于研发,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购入设备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专用于研发活动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9.问: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认可其低价合理: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10.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0% 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 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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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隶属于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由“七证会计师”殷茂刚先生创建。殷茂刚先生集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七个权威证书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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