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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总第16期)

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总第16期)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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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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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中的2025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是指自202510月还是9月起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5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所称2025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是指纳税人自20259月起,若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即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我公司于202591日完成20258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符合2025年国家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应如何申请留抵退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3、我公司属于7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请问是否可以选择按照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

答:不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若你公司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应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不适用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我公司属于7号公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请问可以适用哪些留抵退税政策?

答: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你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应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若你公司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可以按照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5、我公司完成20259月纳税申报后,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9月份未申请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在202510月及以后,还能按照9月份的资格申请退税吗?

答:按照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2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选择在202510月及以后申请留抵退税,应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根据最新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6、我公司在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满足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在退税审核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评估调整、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请问是否还可以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答: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按照20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以你公司在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情况确定是否满足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若符合要求,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等原因导致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要求的,仍可以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但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时,需要按照20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7、我公司2019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已在20224月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00万元。若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留抵退税政策,请问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应为0元还是100万元?

答: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8、我公司若想按照号公告的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4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9、2025年国家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中,关于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规定,是按照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还是认定时间进行计算?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4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规定,应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


10、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中,关于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规定,是按照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还是认定时间进行计算?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4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应按照税务机关处罚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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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隶属于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由“七证会计师”殷茂刚先生创建。殷茂刚先生集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七个权威证书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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