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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第2期)

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第2期)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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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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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条财税法答疑免费查阅



1、请问考察费、差旅费、旅游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发放的工作服,属于工作所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业绩突出的职工奖励的高档服装属于与任职有关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低于成本价出售给职工房屋,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号)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少支付的差额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股份经济合作社找个人提供修理修配服务取得的税务局代开发票,需要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股份经济合作社找个人提供修理修配服务取得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个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份经济合作社需要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纳税人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规定:“一、自20258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8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7、请问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体检费,如何征收个税?

答:企业给予的抚恤金、救济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体检费,如果属于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人人有份,体检费用能够分摊到人头的,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如入职体检,特殊工种体检),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8、给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可以按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9、企业给潜在客户赠送小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10、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内部无法形成有效决议选举继任人选,既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又不办理涤除登记,原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该如何救济?

裁判要旨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公司之间成立委任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有权通过辞任的方式单方解除委任关系,辞任的书面通知送达至公司时,辞任生效。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董事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选定继任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原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应当继续履职。

2、法定代表人或董事辞任的书面通知有效送达公司后,公司未在三十日内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在行使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其的全部权利后,仍未能实现登记变更的,应当视为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途径解决涤除问题,司法介入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案情简介

某装饰公司的股东为章某、陈某、某咨询合伙企业。公司经营管理由章某控制,章某安排陈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因陈某与章某出现严重分歧,陈某于2022年5月辞去了在某装饰公司的一切职务,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陈某要求某装饰公司变更其登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某装饰公司不予配合。

为此,陈某依据某装饰公司的公司章程,请求某装饰公司的监事明某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某装饰公司变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事宜,但明某未予组织召开。陈某作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2023年2月1日,某装饰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章某对陈某的议案投反对票。

陈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装饰公司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涤除陈某作为某装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裁判要点

一、陈某可以就涤除其某装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1.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提出辞任的方式与公司解除委任关系。

2. 在辞任的通知有效送达至公司的情况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具备任职的基础,公司应当及时选任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

3. 在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但未实现解除效果的情况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权请求司法介入。

二、陈某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司法在本案中介入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1. 若在公司内部可以自行解决变更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任意地介入,势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故只有在辞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穷尽了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仍无法实现身份涤除,才可引入外部的司法救济。

2.穷尽内部救济:

请求公司的监事召开股东会会议,监事明某未履行召集职责;

陈某作为持股18.18%的股东,依法召集临时股东会;

提案明确继任人选(章某),但遭持股78.96%的两股东联合否决。

3. 合理期限经过:辞职后近1年未改选,远超《公司法》第45条规定的董事辞职后“改选完成前应履职”的合理期限。

三、司法判定涤除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

1. 某装饰公司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陈某、章某、某咨询合伙企业应予配合;

2. 如届期未予办理,某装饰公司应当办理涤除陈某作为某装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已被修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案件来源

陈某诉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章某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4)沪02民终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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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隶属于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由“七证会计师”殷茂刚先生创建。殷茂刚先生集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七个权威证书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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