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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现金流量表放哪个科目?
答:收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计入“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因实际应缴税额低于已缴税额而退回的税款。
2、挂牌之前就已经取得股份满一年,挂牌后1个月后分现金股利,适用免税的情形吗?
答: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 境内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5、工会对外投资分红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为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因此,成立基层工会,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在不影响基本职能履行的前提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工会资产可以将包括固定资产等在内的相关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工会属于社团法人,是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如果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6、 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7、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8、问: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答:共同点: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均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同点: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关于高温津贴:根据高温津贴的定义,其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津贴可以据实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防暑降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防暑降温费应比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和企业其他福利费支出合计计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中期财务报表是否需要计提盈余公积?
答:目前的《公司法》并未强制要求公司在编制中期财务报表时按本中期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但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的规定,一般理解,如果拟在中期股东大会上通过和实施分配现金红利、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利润分配方案的,则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按照本中期实现的净利润额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提取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才可以用于现金股利分配或者转增资本(或股本)。
10、问: 2025 年 9 月起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哪些核心变化?不同行业申请条件有何差异?
答:2025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新公告,自2025 年9 月1 日起对留抵退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核心变化体现为 “分行业差异化管理 + 动态退税机制”。不同行业的申请条件与退税规则存在明确区分:
制造业等4 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只要纳税信用等级为 A/B 级、36 个月内无骗税及两次以上偷税处罚、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即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无需满足 “连续六个月新增留抵额大于零” 等附加条件。例如,某软件公司 2025 年 9 月末留抵税额 80 万元,进项构成比例 100%,10 月申报期可直接申请退还 80 万元。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需满足“申请前连续六个月新增留抵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新增额不低于 50 万元”,可退还第六个月新增留抵额的 60%;若不满足该条件,则按其他行业标准执行。
其他行业:需满足“连续六个月留抵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较上年度 12 月末新增留抵额不低于 50 万元”,退税比例分档计算 —— 新增额≤1 亿元部分按 60% 退税,超过 1 亿元部分按 30% 退税。
需特别注意,所有行业纳税人申请时均需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及进项构成比例计算说明,税务机关核准后需同步调减当期留抵税额。若后续发现政策适用错误,需在下个申报期结束前缴回退税款。
税法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 年第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
该公告同时废止2019年第39号、2022年第14号等前期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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