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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总第46期)

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总第46期)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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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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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设备技术更新改造等拨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规定,对企业在200811—201012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根据《关于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解答:为帮助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有关困难企业给予的稳岗补贴,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3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4企业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规定: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全体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只能以参加补充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6《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解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属于税收方面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7房地产企业尚未竣工验收,因各种原因提前交付,所得税是否以交付面积确认收入?

解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的三个标志分别为:()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因此房地产企业虽未竣工验收,但是已经交付使用,意味着该项开发产品已经符合完工标准。要注意的是,即使仅是部分交付,作为交付开发产品同一成本对象的全部均视为已经完工。如果已经完工,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和金额,而不是以实际交付面积来确认销售收入。对于完工开发产品,如果未签合同仅交付定金的,不符合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预收的定金不需结转为完工产品销售收入。


8、清包工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解答:清包工简易计税保留: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仍可选择适用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这里需要认识到:清包工才是真正意义的甲供工程,而之前的很多甲供工程属于“伪甲供”套利。


9、清包工的关键要点有哪些?

解答:(1)材料采购限制:施工方不得采购主要材料(如钢材、混凝土、主体结构材料等),仅可采购少量辅助材料(如铁丝、螺丝、胶水等)。(2)人工成本为主:项目成本中人工费用应占主导地位。(3)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需清晰表述为“清包工”模式,并注明施工方不负责主材采购。


10、如何从甲供材改为清包工

解答:(1)协商调整合同:与发包方(甲方)协商,将原甲供材合同修改为清包工合同,明确约定:所有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并提供。施工方仅提供劳务、施工管理及可能需要的辅助材料。工程价款仅包含人工费、管理费等,不含主材费用。

2)确保业务实质相符:实际施工中,施工方不得参与主材的采购、垫资或结算,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甲供材,从而无法适用简易计税;

3)计税方法选择:改为清包工后,施工方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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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隶属于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由“七证会计师”殷茂刚先生创建。殷茂刚先生集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七个权威证书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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