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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第5期)

华和普财税法答疑库精选10条(第5期)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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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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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后,多层嵌套下的上层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该政策中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适用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多层嵌套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该类所得不能穿透,仍然按照“5%-35%”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问:公司减资是否需要缴税?

答:减资主要是减少注册资本。如果减资过程中没有涉及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也没有实际资金流动或转回给股东,那么通常不需要缴税。对于认缴的注册资本,只要股东不从公司提取资金,进行公示和变更登记即可。

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中有实缴部分,减资时需要提取的实缴资金超过了最初实缴的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问:法人股东减资撤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问:未缴纳社保的员工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5、问:临时工工资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季节工、临时工费用可按规定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问:一次性预收多年房租,房产税一次性缴纳还是分年缴纳?

答:可以分年缴纳房产税。


7、问:装修或改造的办公楼需要增加征税基数征收房产税吗?

答:如果房产原值增加了,需要增加征税基数征收房产税。


8、问:出租人和承租人原就房产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合同到期但双方并未续签,承租人亦未腾退并持续违法占用出租人房产、缴纳占有使用费,此时对于该房产,是以从租方式计征房产税,还是以从价方式计征房产税?

答:从价计征房产税。


9、问:房产税从租或从价可以自由选择吗?

答:从价或从租是不能选择的,如果已经出租了,就需要从租计征。如果是无偿给其他单位使用,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10、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构建违法分包的证据链?


答: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违法分包情形之下的实际施工人甚为常见。因而,如何证明违法分包也就成为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由于规避违法分包,书面分包合同在案件中少见,应该说没有书面合同确实增加了证明违法分包的难度,但绝非不可能,这就需要从细处着眼,而关键在于构建一个完整、相互印证的证据链,用多种形式的间接证据来证明违法分包关系的事实存在。以下是如何构建证据链的策略和具体证据类型:

要证明“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承包人”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且该施工属于“分包”,同时该分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主体结构分包、再分包、分包给无资质单位等)。最为核心的就是实际施工过程证据:第一类现场管理文件:

其一,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查找记录中提及的实际负责人、队伍名称、人员。注意是否有记录总包管理人员与实际施工队伍负责人之间的指令传达、协调记录。

其二,技术交底记录/安全交底记录:查看签字栏,是否有非总包单位人员(即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

其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查看签字人身份。实际施工人代表签字是强有力的证据。

其四,材料进场报验单/设备进场报验单: 查看报验单位、供应商信息。如果是实际施工人直接联系供应商或以其名义报验,是重要证据。

其五,工程联系单/洽商记录:查看提出单位、处理单位。实际施工人直接向业主或监理提出联系单,或总包转发的实际施工人提出的联系单。

其六,会议纪要:记录中提及参会各方,特别是实际施工人(或其代表)是否作为“分包方”或“施工队伍”参与会议并发言。

其七,现场照片/视频: 拍摄带有明确时间水印的照片或视频,内容需体现:现场悬挂的非总包单位名称的标语、标识牌(实际施工人公司的牌子);工人穿着非总包单位工作服(印有实际施工人公司名称);主要管理人员(佩戴安全帽、指挥现场)非总包人员;施工设备(如塔吊、挖掘机)上喷涂或粘贴的非总包单位标识。

其八,证人证言:1.工地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他们通常清楚现场实际由谁负责施工。争取获得其书面证言(签字确认)或出庭作证(需提前沟通)。2.工人:了解他们受谁雇佣、工资由谁发放、听谁指挥。收集多名工人的证言(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或录音录像,注意合法性)。3.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他们与谁签订合同?向谁供货/出租?向谁收款?他们的合同、送货单、发票、收据、对账单是关键证据。获取他们关于交易对象的证言。

其九,资金流向证据:1.银行转账记录: 追踪工程款的最终流向。名义承包人(总包)收到业主款项后,是否大量、规律地转账给某个个人(包工头)或非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位(实际施工人)?收款账户是否与实际施工人或其控制的公司有关?。2.现金支取记录/说明:如果涉及大量现金支付,需提供总包公司相关人员支取现金的记录(银行流水),并结合证人证言(如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说明该现金用于支付给实际施工人。3.工资发放记录:工人的工资是由谁发放?是总包公司账户,还是某个个人账户/其他公司账户?如果是后者,且该发放人与现场负责人一致,是强有力证据。收集工资表(签字)、银行代发流水或现金签收记录。4,材料/设备款支付凭证: 材料款、设备租赁费是由谁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如果是实际施工人支付,其资金来源是否与总包支付的款项有关联?

第二类沟通记录证据:其一,电子邮件:查找总包管理人员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关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款项、指令等方面的往来邮件。邮件标题、内容、附件(如图纸、计划)都能反映关系。

其二,短信/微信/QQ等即时通讯记录: 这是非常常见的证据。保存包含以下内容的聊天记录(务必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或进行公证): 明确指令下达(总包→实际施工人);工作汇报(实际施工人→总包);讨论具体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协商工程款支付事宜; 提及“分包”、“管理费”、“点数”等敏感词汇;实际施工人自称或被总包方称为“X老板”、“X队”、“X分包负责人”。

其三,电话录音(要注意合法性): 在允许“一方当事人录音”作为证据的司法管辖区(中国大部分地区允许),与关键人物(如总包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通话时,最好能够清晰录下对方承认分包关系、讨论工程细节、索要/承诺支付款项等内容。尤其要注意以下内容:你是通话一方;录音内容真实、完整,未剪辑;录音获取手段合法(不窃听、不威胁);通话中尽量引导对方说出关键事实(如“上次你说工程款要扣10%管理费...”)。

第三类其他辅助证据:其一,实际施工人资质证明(或缺乏资质证明):证明其不具备承接该工程的相应资质。其二,项目本身的性质证明: 证明被分包的工程内容属于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程(如果以此为由主张违法)。其三,招投标文件(如有): 查看总包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班子承诺、分包计划(与实际是否相符)。其四,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记录/处罚决定书(如有):如果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并处罚了违法分包行为,这是直接证据。其五,审计报告(如有): 审计过程中可能发现违法分包的线索或直接认定

尽可能收集上述所有可能相关的证据。重点可以放在资金流向、现场管理文件签字、沟通记录和证人证言上,这些通常是最有力的证据。单一证据证明力有限,主要是要让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逻辑闭环。例如: 微信聊天中项目经理指令张三处理某问题(证明张三负责) + 验收记录上张三签字(证明张三执行) + 银行流水显示总包转款给张三(证明资金关系)。工人证言说李四是老板(证明身份) + 材料供应商说与李四签合同供货(证明交易主体) + 照片显示李四在现场指挥(证明管理行为)。

此外,违法分包的核心是总包将工程交给他人施工,并从中获利(管理费),同时实际施工人独立组织人财物进行施工。证据链要能清晰反映:1.实际施工人独立组织施工: 自行雇佣工人、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现场指挥管理。2.总包对实际施工人的“管理”或“控制”:下达指令、检查验收、收取管理费(资金流体现)。3.工程款的最终流向:业主 → 总包 → 实际施工人。

综上所述,在缺乏书面分包合同的情形时,可以从施工的每一个环节——人员、材料、资金、管理指令、沟通记录中挖掘线索,可以将看似零散的证据如拼图般组合起来,让事实自己说话。在此,笔者再次强调关键在于证明“谁真正控制了这个工程”,以及“钱最终流向哪里”。 这无论对总包还是分包人,都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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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隶属于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由“七证会计师”殷茂刚先生创建。殷茂刚先生集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七个权威证书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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