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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数电发票开错后,购买方已抵扣,如何红冲?
答:购买方已抵扣时,需购买方在电子税务局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销售方在【红字发票开具】模块查收确认单,确认后自动生成红字发票,同步冲减原蓝票销售额及税额。未抵扣时,销售方可直接红冲。具体操作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
2. 问: 2025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自2025年9月1日起,制造业、科研、软件信息技术、环保四大行业可享受100%全额退税,按月申请;房地产业新增留抵税额的60%可以退;其他行业1亿元以下的部分,退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30%。要求连续6个月留抵税额>0,且第六个月新增≥50万元。同时,纳税信用等级须为A级或B级,36个月内无骗退税、虚开发票,偷税处罚不超过1次,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
3. 问: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4. 问:融资租赁房产的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5.开具发票时盖错章了怎么办?
答:应该按照开错发票处理,按照规定冲红或者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七条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外国企业取得境内所得,是否由境内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7.育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一、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8.企业所得税法上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9. 问:在新电子税务局如何进行更正申报?
答: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找到【申报更正】相关功能,如【申报更正与作废】或【申报错误更正】,也可在搜索栏输入“申报更正”等关键字快速查找进入。进入功能界面后,通过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找到需要更正的申报表,点击对应申报表右侧“操作”列的【更正】按钮,修改错误数据后点击【提交申报】。
10.问: 新电子税局进行印花税申报,符合“六税两费”减免条件但是税费没有减半,该如何申报享受?
答: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点击“税源采集”,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页面录入税源信息并提交,税款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税源采集”时,除“六税两费”减半优惠以外,不享受其他印花税优惠的,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减免税额为0,正常提交申报即可。提交后,系统将自动判定符合“六税两费”减半优惠,减免税额也将对应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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