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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条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我公司是外贸企业,存在出口报关收入应该在什么时间点确认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发生的支出,应以何种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租用办公用房发生的水、电费用,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取得何种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如何填报?
答: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若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情形,需分别填报,两类扣除可叠加享受。
6.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父母能否享受扣除?
答:可以,政策对婴幼儿国籍无限制,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父母均可按规定享受扣除。享受扣除的起算时间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 周岁的前一个月。例如,婴幼儿 2025 年 3 月出生,纳税人可从 2025 年 3 月至 2028 年 2 月享受扣除。婴幼儿身份信息填报需注意,可选择 “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 等有效证件类型。对于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子女,可暂时使用“出生医学证明”采集身份证件信息,在为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更新子女身份证件信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个人证件的,可通过APP上传相应证件资料,以备核查。
7.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能否享受扣除?
答:不能,被赡养人仅指年满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岳母、公婆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
8.问: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发生的支出,应以何种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10.问:企业所得税上对工资薪金总额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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